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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选择8000、500还是3000

  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外三个理论:若想“劫富济贫”,8000元起征是合理的一是劫富济贫理论。也就是说,通过国家强制力,把社会中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让穷人也能够过上像样的生活。根据这一理论,贫困以及一般收入的人不需要纳税,只有富人需要纳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月收入800块钱以上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算是只对富人征税。根据这一逻辑,目前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确定在8000元比较合适。对当前中国来说,月收入8000,年收入将近10万,其富裕水平与10多年前的月收入800,年收入将近1万,是差不多的。

  第二个理论,是公共服务理论。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从国家和政府那里取得公共服务,比如治安、交通、教育、医疗等。根据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任何人都应向国家纳税。但是,由于贫困线以下的人纳税,会涉及到其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所以,一般来说,贫困线以下的人是不纳税的。根据这一理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确定在500块钱。根据一般的标准,一个人每天1美元以下可支配收入是贫困人口,需要政府补助,一个人每天1-2美元可支配收入是一般低收入人群,不要政府补助,但也不宜纳税。这意味着三口之家,每月1500元以上就脱离了一般贫困状态,就应该纳税了。

  好的个税政策应该复杂而灵活第三个理论,纳税公平的理论。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是按照个人来纳税的,但实际上应该按照家庭来纳税更合理、更公平。当然,每个家庭的支出负担是不一样的,在特定时期,他们可能会有大笔的支出,比如有孩子上大学的时候,有疾病的时候,要购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的时候,他们的生活水平都会急剧下降。这时,政府给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助于其渡过难关。另外,很多人每个月的工资可能是固定的,但很多人每个月的工资却不是固定的,这时候如果按月纳税,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比如,有一个人,上半年打工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但后半年转入学校去学习,没有工资收入。有一个学生,没有工资收入,给民办学校打工一年零两个月,每个月收入4000元,按照一次性收入纳税,每个月800元以上纳税20%。对这些人来说,按月纳税,就需要交很多税,但如果按年来纳税,他们应该是免税的。

  这显然也不是公平的。

  有这么多理论,那么如何来选择呢?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每个国家的选择都是有限的。对于计划经济国家来说,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营企业的赢利,实施的是低工资和高就业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工薪收入者实际上已经暗中纳税了,向工薪收入者征税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工作,而且实行同工同酬,按个人征税还是家庭征税,区别也不大。但是,在经济转型的初期,有一些人收入很高,是万元户,他们没有通过国有企业等途径向国家暗中纳税,所以有必要根据第一个理论向他们征收所得税。这时选择800元为起征点,是有道理的。

  个税从“劫富济贫”转向公共服务是必然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企逐渐分开,国营企业收入不能直接转变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低收入高就业政策,也逐步转变为市场化的收入和就业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个人纳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理论的选择自然有了变化。从劫富济贫自然而然地转向公共服务理论。征税对象也从富人转变为除了穷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所谓公平性标准,也会发生变化。在市场经济时代,不见得任何人都会选择就业,而且其工资水平能够保持固定不变,每个人的负担,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有所不同。这时候,如果要实现税收公平,自然而然地会选择按照家庭来纳税,而且还会考虑不同时期不同负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当前中国的大城市,每个三口之家,税收起征点确定在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是比较合适的。对于贫困地区来说,情况会有所不同,可以由当地人代会根据当地人民的负担能力,以及公共服务的需求水平来确定不同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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