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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自觉、自主的活动状态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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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和中华民族对社会价值理想的不懈追求。

  自由指作为主体的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表现出的一种自觉、自主的活动状态和境界,主要表现在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他人)和人与自身的关系上。人无可避免地要生活在这三个关系之中,也只能在正确处理这三个关系的实践中获得自由。一般而言,在人与自然关系上,自由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和谐发展,反对和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人与社会(他人)的关系上,自由体现为正确地处理人与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上,自由体现为肉体与精神、情感与理智、他律与自律、外向超越与内向超越的统一,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

  自由必然体现在如何制定和遵守法律和制度上。自由价值观是制定、遵守法律和制度的理论前提,而法律和制度是自由的保障。马克思曾指出,自由是“人权之一种”。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通信、婚姻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遵守的各项法律义务,从而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成为实践活动的主体和主人。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即法律意义上的自己作主。其基本含义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社会依法保障人民的充分自由和个性化发展。

  我们应正确把握自由的特性。自由具有具体性,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没有抽象的自由。自由具有相对性,不存在绝对自由,那种无视必然规律,不要法律、制度和纪律,认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的观点是错误的和有害的。自由具有历史性,是一个在科技生产和社会发展基础上不断建设和发展的过程,无视社会条件去追求自由,只会陷入空想和不自由。在阶级社会里,自由具有阶级性,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阶级斗争,所以自由仍在一定意义上带有阶级性,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自由,正是为了实现劳动人民的自由。总之,自由是一个具有相当理论深度、广度和复杂性的崇高价值理念,一定要科学地掌握它的真谛,不可简单化理解。(陈秉公 作者为吉林大学教授)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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