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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治》6.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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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我国民族格局最重要的特点

(1)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是我国民族格局的最重要特点。

(2)一方面,各民族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另一方面,各民族又都凝聚在一个统一的命运共同体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我们伟大祖国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我国的结构形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1)我国行政区域的类型包括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2)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统辖。

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

1、新型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坚持的方针

(1)民族平等。

表现和含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

发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义务。

(2)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3)各民族共同繁荣。

意义: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原因:根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含义: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3)自治地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行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4)地位和作用

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5)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①一方面,要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②另一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尊严,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和有力回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③必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

1、原因:我国有多种宗教,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内容:我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②四个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①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③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

我国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①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③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严格禁止境外宗教的渗透和发展,坚决打击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严密防范宗教极端行为的发生。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①含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宗教,不断推进我国宗教的中国化。

②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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