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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三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做主 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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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

一、国体

(一)概念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按照性质不同,从古至今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前三种属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

(二)回答的问题  国体概念回答的是国家政权究竟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什么人行使国家权力的问题。

二、宪法规定的我国国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三、坚持我国国体的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它明确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庄严宣示了我国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质。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 vs 公民

1、性质不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指拥有本国国籍的人,与外国人相对;人民是个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公民=人民+敌人)

五、正确理解我国国体  我国的国家政权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一)工人阶级(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是领导阶级,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

(二)农民阶级(阶级基础、同盟军)

广大农民与工人阶级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天然的联系,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三)(三)(三)其他力量(群众基础)

我国的国家政权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六、社会主义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民主具有阶级性

(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形成标志 新中国的建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少数人统治和压迫多数人的局面,使亿万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1.广泛性

(1)表现: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这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要求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将人民的民主权利推行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通过各种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在政治上实现当家作主。

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在各项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相统一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对经济事务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性。

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国家将更多的管理权交给社会和人民,努力提供制度保证和物质条件,使人民群众切实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利,逐步实现基层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民主自治。

2. 真实性

表现:

(1)从政治保证上看,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在国家生活中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证。

(2)从制度和法律保障上看,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切实体现和有效维护人民民主的制度,制定了从多方面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这些制度和法律的建立与完善,在实践中保障了人民民主的有效落实。

(3)从实现方式上看,我国不仅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组织等方面实行民主选举,还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民主协商。

3.管用性:

(1)表现: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2)这套制度体系的意义:这套制度体系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了人民权益,激发了人民的创造活力,能够有效杜绝西方国家常见的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开“空头支票”问题,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避免相互掣肘而导致内耗严重、效率低下的弊端。

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显现的旺盛活力,就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

4.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一、为何坚持社会主义民主?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3.意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激发人民的创造活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保持蓬勃的生机。

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包含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

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为什么坚持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2.历史任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担负着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维护国内正常社会秩序,抵御国外敌对势力侵略和颠覆活动的历史任务。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更好履行国家职能。国家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1.对内职能:对内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1)维护国家稳定。依法打击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破坏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各种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2)促进社会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对外职能

对外职能主要是防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

(1)具体要求:坚定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坚定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坚定维护国家的各项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定维护国家的尊严。

(2)目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利的国际环境。

3.国家履行职能的意义:我国的国家职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第五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5.1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一、宪法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人大的形成

在我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

注意: 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一次或一个会议,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并且是国家机关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开会只是其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

三、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原因

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些小型城邦曾实行过直接民主,即由全体公民直接管理成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但在广土众民的大国,直接民主不易实行,通常要采取代议的方式,由人民选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管理或决定国家的公共事务,这被称作“间接民主”。

3.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其本法律。

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关) ——制定和修改法律

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是有差异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授权立法,有立法权,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县(不含民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没有立法权。

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受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

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运行。(一府一委两院)

知识延伸:我国行政机关:人民政府

我国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

我国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我国检查机关:人民检察院

以上为一府一委两院

我国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人大职权判断要点
立法权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决定权决定事情(通过)
任免权任免人员
监督权宪法法律的实施,                                                    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注意                                                    1、不要用材料中“决定”这个词来判断                                                    2、听取、审议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                                                    3、通过、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要执行)属决定权

五、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六、不同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

1.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权力:国家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3.构成: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4.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②产生: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③权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专门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经常性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职权: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七、人大代表

1.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产生。

2.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3.职权

审议权:审议各项议案

表决权:表决各项决定

提案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质询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4.责任/义务

(1)内容:①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应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询问,帮助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推进工作。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2)人大代表履行责任的原因: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来自人民,肩负人民的重托。

(3)要求:要进一步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5.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定期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突出强调权为民所赋,最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 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其他制度,包括行政制度、监察制度、司法制度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都要受其统领和制约。

2.决定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3.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突出的制度优势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促进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能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又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履行职责。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城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三、基本功能: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把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使之成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

四、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远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结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我们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第六课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6.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政党制度。

一、形成与发展历程:这一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过程中确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得到发展。

二、民主党派

1.性质: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现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包括:目前,我国的民主党派有八个: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3.权力:各民主党派具有法律赋予的参政权,包括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等。

三、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方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奉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注意: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参政党监督执政党,而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首要前提与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首要前提与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得到各民主党派的一致拥护。在政党之间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注意:①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不是思想领导。各民主党派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前提下,有自己的思想主张和行动纲领。②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不是组织领导。各民主党派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在组织架构上是独立的,而不是共产党的下属组织。

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注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反对。中国共产觉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而不是轮流执政。(各民主党派既非反对党,也非在野党)

总结: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
区别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地位执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核心力量是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参政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联系事业上: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                                                    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监督上: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关系

4.根本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设定和运行的。各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淮则。注意: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地位不平等(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但法律地位平等。(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5.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1)性质和地位: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2)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3)主题: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4)职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政治协商: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新时代对人民政协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丰富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区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协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
区别性质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职能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监督效力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听取报告、质询、检查工作等方式进行属于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方式是批评和建议

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政协委员由提名推荐产生
联系①都从不同方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②都有助于监督国家机关开展工作,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③都接受党的领导

四、为什么坚持我国政党制度?

1.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地位: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新型政党制度。

3.优越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创立了一种新型的政党关系与政党制度形式,在当今世界独具特色。这一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

6.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为什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的具体要求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国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中华民族是我国所有民族凝聚形成的命运共同体。(P59)

在我国56个民族中,与汉族相比,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P60)

(1)民族格局的特点: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是我国民族格局的最重要特点。

一方面,各民族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另一方面,各民族又都凝聚在一个统一的命运共同体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各族人民的贡献: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我们伟大祖国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

(3)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4)历史传统和现实特点(P61):根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尝试与探索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进行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举民族平等的旗帜,致力于铲除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赢得了各族人民的信赖。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为建设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定了坚实基础。

3.是处理民族关系方针的要求

我国始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共同繁荣的方针,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更好贯彻民族关系的方针,需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

民族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义务。

民族团结: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谐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各民族共同繁荣: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4.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5.意义: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統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二、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三、具体内容

1.自治地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注意:①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②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我国行政区域的类型包括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比一般行政地方拥有更多处理本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事务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制度的“自治” 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有什么异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
目  的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解决祖国统一问题
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
自治程度一定的自治权高度的自治权
范围自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港、澳、台
都享有自治权, 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要受中央政府的管辖。

2.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监察机关(监察委)和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

3.自治权:在行使一般行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1)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依法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3)依法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依法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注意:(1)地方性的自治权不同于国家主权。法律意义上的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所辖领土范围内独立处置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性和对内的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两个基本特征。在国际交往中,我国的主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

(2)自治机关的职权具有两重性:自治地方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必须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4.前提和基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注意: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统辖。

四、如何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一方面,要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尊严,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和有力回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滲透,破坏活动。必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宗教政策与法律

1.坚持我国宗教政策的原因:我国有多种宗教,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内容/要求:我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我国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于预我国的宗教事务。我国政府支持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严格禁止境外宗教的渗透和发展,坚决打击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严密防范宗教极端行为的发生。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①重要任务: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

②要求: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宗教,不断推动我国宗教的中国化。积极引导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土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租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6.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概念: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指的是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

二、基层民主的特点:与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政治民主相比,基层民主具有发生领域的基层性、民主参与的直接性、管理活动的自治性等特点。有人形象地称之为“草根民主”。

三、自治组织

1.村民委员会

(1)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注意:①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不是国家政权基层组织,不是基层国家机关,不是基层政府。

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一种指导关系,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工作,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③村支部是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委会的工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居委会相关内容同上。

(2)职能: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自治内容

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在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本村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

2.居民委员会

(1)性质: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任务:其任务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3)自治内容

①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居委会成员居民选,社区大事居民定,日常事务居民管。

(4)意义:这大大调动了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也有效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和能力。

三、为什么要发展基层民主

1.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应该将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加以推进。

五、基层民主实践的具体做法

1.民主选举

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按法律规定均由本居住地的村民或居民选举产生。在农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采取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正从过去的居民代表选举,向更高比例的居民直接选举发展,选举程序更加规范,给城市基层治理带来显著变化。

2.民主协商

城乡基层的公共事务千头万绪,应该也必须由众人商量着办。只有本着有序参与的原则,让居民或村民合理表达意见和建议,求同存异,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好方案,促成基层社会的和谐。我国城乡的基层民主协商,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或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层次展开,也贯穿基层治理的全过程。

3.民主决策

城乡基层的公共决策与每家每户的利益直接相关。按民主决策要求,在农村,凡关系村民公共利益的事项都要由村民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集体作出决定。在城市,社区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通过召开居民会议进行。

4.民主管理

在法律上,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本村的全体村民或本区的全体居民;在现实运作中,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授权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进行。依法制定自治章程和议事规则,推动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做好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关键。

5.民主监督

负责城乡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居委会和村委会,事实上都掌握一定的权力。要防止以权谋私,尽可能避免管理工作的失误,必须实行民主监督。凡是与基层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需要让基层群众知晓的事项都应公开,让每个居民或村民了解,还应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实际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1)形式:设立“社区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是城乡各地普遍采用的公开形式,此外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形式。

(2)主体:城市社区对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居民代表,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也可以是由居委会代表、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代表和居民代表联合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在农村,通过民主评议对村委会实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主要由村民会议承担。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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