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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度量及价值与价格的关系

一、价值是什么? 价值在经济学中的处境与意识在哲学中的处境是一样的,都是从不曾停息过,也许永远不会停息的争论主。不同的经济理论对价值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所定义的对象应该是同一个东西,否则经济学家们无法坐在一起开会。我国学术界似乎认为不同经济理论所定义的对象不是同一个东西,这种现象不正常,说明我们正在迷失方向,正在神化价值。那么,我们将什么东西定义为价值呢?这个东西就是一种能反映交换关系的经济学量。我们就是利用这种量对我们创造的财富进行计数的。价值就是一种经济学量,但是不同的理论对这种量本身的性质有不同的说明,从而对价值的定义也不同。 仅就量而言,量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实在,还是人类为了认识和理解自然而杜撰的一种概念,在目前的科学和哲学中是没有明确答案的。以人类己有的认识能力,我们在量的面前是很弱智的,也许这就是人类智慧的极限。目前的科学和哲学对量的实在性、本体性等问题一般不作太多说明,就连“实体”这个概念本身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科学从来都是以满足于无知而获得推进的。对价值这种量而言,个人倾向于认为它是一种概念,同力、质量、时间、长度﹝空间﹞等基础量一样,宇宙中并不绝对地有价值这种实在。 人类是注意到“1斤铁=10斤米”这种普遍现象时,才意识到必定有一种量使得1斤铁与10斤米在计数﹝计量﹞上相等。我们便称能完成这种计数功能的量为价值。至于这种量有什么性质,是有还是无,一直是我们探索和争论的主题。也许同力这个概念没有太多这种答案一样,价值这个概念也不会有太多这种的答案。 马克思的价值也由“1斤铁=10斤米”中引伸出来的。但是,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最难理解的居然是价值这个概念本身,而非其它。这并非是后人的智力不足,而是其价值本身的问题实在太多。由于马克思太过强调价值的实在性和本体性,所以引出了许多问题,有的原理甚至用其自已的哲学思想也不好解答。例如,在辩证法中实体是定义在物质之上的,而其价值这种实体却没有一个原子。“抽象劳动”和“凝结”上的问题也是与此有关的。 ﹝一﹞抽象劳动的问题。抽象劳动是在“商品体仅是劳动的生产物”这个前提下得出来的【参见《资本论》第一卷9页、1954年版】,而马克思在给定这个前提时没作任何必要的说明和证明,且在其它地方“商品体都是人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人类在二百万年以前便开始使用生产工具,除非特殊情况,“商品体仅是劳动的生产物”是不成立的,从而抽象劳动不成立。 ﹝二﹞凝结的问题。劳动的过程是这样的,人和生产工具等按结构关系结合在一起构成一机制,它们相互作用产生机制的合力,这种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商品。人和劳动工具等若非与此同时又充当了劳动对象是不可能构成商品的一份子的。谁能证明大米和技术中凝结了人消耗的生理?电的原体﹝源泉﹞绝不是产生它的机制----发电机。不管价值是什么东西,它与使用价值是没法分开的,这样作为价值的原体----也不管它是什么东西,它肯定要凝结在商品之中。活劳动不能完成这种凝结,则它一定不是价值的原体﹝意识部分可以凝结﹞。 这里涉及到一个哲学问题,即渗透原理和融合原理﹝哲学上的称谓可能不同﹞。按渗透原理,“商品是各要素创造的和”,即一个要素创造一点,加起来便是商品的整体。按融合原理,“商品是各要素之和的创造”,即各要素先加起来构成一个整体,再来创造商品。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劳动价值多元论、效用﹝贡献﹞价值论等都是按渗透原理进行相关分析的。同我们能从盐水中分别盐和水一样,这意味着我们能从一个杯子中分别出,这个要素创造杯子的这一部分,那个要素创造杯子的那一部分。但是,劳动﹝生产﹞各要素是按结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服从融合原理,结果中的任何一份子都是它们共同创造的。我们可以在结合之前分别它们,说某个要素起了什么作用,但是却不能在结合之后分别它们,说某个要素创造了商品的某个部分。这同两个小能量团结合成一个大能量团后,我们无法从大能量团中分别两个小能量团的道理是一样。例如,我们无法从汽车的奔驰中分别出,轮子决了奔驰的多少,司机决了奔驰的多少,发动机决了奔驰的多少。对商品的价值说这个要素创造多少,那个要素创造多少,是不对的。“点子”使企业产生的巨大效益,这不是“点子”贡献的,而是“点子”的加入改变了生产中的结构关系,形成了更大的合力,从而产生了巨大的效益。 二、对商品计数的基本原则 一种量与其要计数的实体间有两个原则性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具有相当的公约性。 其一,量实值﹝或其测量的尺度)一般要求是被计数实体中的共通物。马克思正是遵循这一点展开研究的,但是在随后研究中马克思将价值的测量尺度与价值的原体﹝源泉﹞混为一体了。劳动是价值的原体,而价值量却由劳动测量,这等于说价值自己测量自已,或劳动自己测量自己。劳动要么是价值的原体,要么是测量价值的尺度,二者不可兼顾。这同尺子与长度的关系一样,尺子绝不是长度的原体,否则尺子不能测量长度。在量的关系中,原体与表体间只存在一个转换系数k,而不存在谁测量谁这种关系。 其二,量实体本身的变化率与其要计数的实体的变化率相等,且这种相等在一定时空内具有稳定性。这一原则是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有时可以不遵循﹞,它要求价值与使用价值﹝或商品)成正比。譬如铁商品的变化率为正1倍,则其物理学计数﹝质量、体积﹞和化学计数﹝摩尔、原子数)必须作同等变化,其经济学计数﹝价值、效用﹞也必须作同等变化,否则,不是计数系统(或被计数系统﹞崩溃,就是要引进其它的条件予以维护。如气体的分子数增加,气体的体积计数不增加,则以气体的压力或温度作相应变化予以维护。很显然马克思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其价值系统与实际不符,崩溃了。“反比”原理与当时的价格系统很吻合,且从个别商品上进行考证时“反比”也与价格系统很吻合,但是这是一种假象,它恰好证明价值系统出了错【在后面“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中将说明这一点】。这种吻合几乎使所有传统经济理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得出一些错误的经济学原理,如报酬递减规律。事实并非总是真的,科学中的最大敌人就是过份相信事实。 三、度量价值的方法 任何一种商品,例如铁,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度量其多少,如质量、体积、摩尔等,不同的度量方式度量铁的不同性质,服务于不同的科学及社会活动。但是已有的度量方式中却没有一种适合经济学,所以我们得从头来,得知道能测量价值的方法。在科学中一般依承四种模式解决度量问题:一是直接从计数目标本身上寻求答案。物质的多少----质量就是按这种模式确定的。这是最理想的一种模式,但是并非总是可行,于是另外三种模式也广泛采用。二是以计数目标为原因,从其产生的现象上对目标进行计数,如光子运动的时间----光年就是依这种模式被选择出来度量长度﹝距离﹞的。三是从产生计数目标的原因﹝原体﹞上对目标进行计数,如机器的功率就是从其消耗的能量上进行度量的。四是从产生计数目标的机制﹝原因﹞上进行计数,如气温就是从大气流上进行度量的。与之相对应,经济学中对商品的计数也有四种模式: ﹝一﹞直接从商品(使用价值)本身上进行计数,效用价值论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最理想,但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此法没有高明之处,原因在于不同使用价值间没有可比性。 ﹝二﹞从交换产生的现象上进行计数,供求价值论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 ﹝三﹞从价值﹝使用价值﹞的原体上进行计数,马克思和萨伊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 ﹝四﹞从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机制上进行计数,劳动价值多元论和劳动整体价值论就是选用的这种模式。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又属于这种模式,----这说明其理论出现了绞合现象,具有双重性格。 以目前情况看,这四种模式下的各家理论体系谁也不比谁高明,都有其风姿飒飒的一面,也都有与实际背离的一面。应该说可能对“1斤铁=10斤米”进行计数的方法我们找遍了,但是我们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种现象意味着“1斤铁=10斤米”只是表面现象,其本质性我们还没有认识到。 四、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 如果问为什么要交换商品?我们会回答说在于获得不同的使用价值。这种回答并无不妥之处,所有的价值理论都是以此为前提而建立的。但是如果注意到使用价值非常相似、互补性极强的商品间也广泛交换时,如面粉与大米的交换,青莱与箩卜的交换,这种回答并不令我们满意。事实上,大米交换大米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拍电视的人要买别人拍的电视,做衣服的人要买别人做的衣服。并非集贸市场才是市场,家庭也是靠交换维持的。为了了解商品交换的实质,我们得考证最朴质的商品交换。 从现代对一般动物部落和原始部落的考证看,那里广泛存在着分工和商品交换,过去那种认为分工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不对的,过去那种认为商品交换是商品有相对剩余的产物是不对的。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一部分蜂采集槐花量的多与少并不影响其换得另一部分蜂采集的菜花量,反之亦然。所有群居动物(己考证﹞中都有这种特性。在原始部落中,男人一般远离住居地从事捕措等劳动,但是其捕猎量的多少不影响其换得女人采集的果实量。这种现象说明在朴质的商品交换中并不关心使用价值的量。这种现象说明对“1斤铁=10斤米”进行统一计数是无关紧要的,铁交换米不是本质。【其实现代商品交换中也是这样,一部门因生产率提高多生产的商品同样不能换更多的东西】。 ﹝二﹞群落中部分个体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后,若按“自利”原则,他们应该选择独立,组建新的群落以获得最大利益。譬如一部分蜂发现很丰富的花源后,完全有条件进行这种选择,且代价很低。但是考证的结果是,这种情形只会使群体更加团结,而非分裂。人类也是如此,一个地区的富裕从来是增加国家的安定,而非相反。对这种现象的生物学解释是,群居是群居生物的本性,从而群体利益是根本利益,自利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分工在实质上是使群体趋于分裂,它必须通过交换进行弥合,以保证群体的存在。可见商品交换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获得不同的使用价值”,而是在于维护群体的整体性。商品交换的根本任务在于使不同个体的行为得以充分胶融,其实质是劳动交换。事实上,商品交换很难在独居动物中表现出来。 因此,商品交换与劳动交换间的关系可能有三种描述: (一﹞劳动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本质,使用价值的相互转移仅仅在于实现劳动交换,以使从事不同劳动的人得以充分胶融,维护群体存在。但是这种描述有诸多不恰当的地方,如这种描述意味着商品交换是表面现象----即假象,但是商品交换是很实在的。同时这种描述也没有给“自利”留下充足的空间。“自利”是所有生物的本性。 ﹝二﹞劳动交换是第一性质,商品交换是第二性质,同光子的频率与色彩的关系一样。在这种关系中,计数必须从第一性质上进行,如热、痛、毒、色﹝彩﹞等方面的计数都是从其第一性质上进行的。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不可能依照前面讲的四种模式找到对“1斤铁=10斤米”的计数办法。 ﹝三﹞“获得不同使用价值”是近表动因,“维护群体存在”是终极动因。这种描述能很好地颇析“公益”与“自利”之间的关系,也准确反应劳动交换与商品交换间的有机联系。【如分析一个人死亡的原因:“被蛇咬了”是近表因;“咬他的蛇有剧毒”是近深因;“毒液与人体细胞间的化学行为”是终极因。】 马克思也提出了劳动交换是商品交换的本质,他是从“劳动是价值的原体”这个角度得出这种结论的,与本文的分析角度有根本区别。本文是将劳动当作获得商品的活动来看待,而马克思则将劳动当作这个活动中人的行为。但是不管差别如何,都确认了不能直接从“1斤铁=10斤米”上进行计数。我们真正要计数的不是商品,而是生产商品的事件,我们要确认这种事件发生了多少。如前所述,劳动的过程是:人、生产工具、生产组织等按结构关系结合在一起,它们相互作用,产生一种合力----劳动力f,这种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商品。由此不难得出,劳动的量----价值,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其数学关系为: Q=f·t 其中,劳动力是由自然力和意识力共同构造的,指自然力与意识力相互作用后产生的一种合力 ----即意物相互作用。【更生动的描述,请参阅本人的劣作《价格论》一书中的“附录4”】。所有动物支出的体力都不是纯自然力,而是这种意物相互作用。若不考虑生产工具等,Q=f·t 表达的内涵与马克思的价值完全等义。完全依照马克思的分析,其价值在实质上是等于劳动力﹝人﹞乘以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将劳动力“平均”掉之后得出来的。由于“平均”使劳动力变成了常量,所以便引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参见《资本论》第一卷11页----社会平均劳动力.1954年版】。 我国的主流思想是僵化的,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成至理。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得已而采用的一个概念。本人对此是深有体会的。虽然我的劳动力的范畴比马克思的劳动力的范畴大,但是都涉及到自然力与意识力﹝或体力与脑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个问题。对个问题,以目前的知识是没有解答的。马克思可能是为了回避这个问题才将劳动力平均掉,建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很显然,劳动创造了价值,而价值却与劳动力无关,是说不过去的。由 Q=f·t 很容易推出“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这个结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倍乘关系在于复杂劳动中支出的 f 大。 五、价值与价格的关系 要谈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不能不谈分配问题,这是所有经济理论的共识。价值不是直接决定价格的,而是通过分配系统决定价格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分配系统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才能直接决定商品的价格。这样,价值与价格间的映射关系取决于分配系统的性质。在分配系统所有可能的性质下,价值系统与价格系统间的映射模式只有两种: ﹝一﹞全等性﹝或相似性﹞映射。此时,分配系统相当于平面镜,商品的价值是多少,其价格便是多少。与之相对应的分配总则是“谁创造归谁所得”。在全等性映射下,价值系统始终与价格系统吻合。譬如在价值系统中有原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则在价格系统中必定有现象“商品的价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显然,这种分配系统是有还是无,考虑与不考虑,是一样的。 ﹝二﹞非全等性映射。此时,分配系统相当于计算机,输入和输出没有全等性,即:商品的价值是多少,其价格一定“不”是多少。除“谁创造归谁所得”外,其它所有分配总则都将产生非全等性映射。在非全等性映射下,价值系统始终与价格系统不吻合,除非偶尔。譬如在价值系统中有原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则在价格系统中必定没有现象“商品的价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 显然,在全等性映射下要证明一个价值原理是正确的,只需在实际中找到与之相吻合的价格现象﹝具有普遍性﹞即可;在非全等性映射下要证明一个价值原理是正确的,则这种吻合恰好是反证,证明原理是错误的。毫无疑问,在全等性映射下论证十分简单,而在非全等性映射下论证十分复杂,因为原理与实际不吻合并不说明原理一定对。此时,不吻合的证据非常多,要从中找到真正的证据很困难。 多数经济理论都有自己的分配原理,且一般与“谁创造归谁所得”有区别。是否都将自己的分配原理当作分配系统的分配总则,只有其自己知道。反正据个人了解,绝大多数经济理论中都默认了“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分配总则,所以他们要说明谁的所得是合理的,一定要设法证明其创造的价值就是这么多。他们的价值创造理论都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分配法则而建立的,而不是依生产法则而建立的。报酬递减规律就是因此而产生的,马克思一定将价值限定在活劳动之上也是这个原因。看来,“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个上帝的定律。现在要问的是,有谁证明过这个上帝的定律一定成立?本人所证明的分配总则是“平均分配”,这是维护群体存在所必须的。以自利为基础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微观调控的。 为什么传统的经济理论往往置自已的分配理论于一边,而默认“谁创造归谁所得”呢?不得知之。但是因此将对错弄反了却是肯定。以马克思价值理论为例,其分配总则是利润率平均化规律,但是他却因为其“反比”原理与实际价格现象吻合而说其原理是对的。其实,依照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在“反比”原理下的价格现象是: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以比“反比”更快的速率降低【这意味着亏损,平均利润不能保证】,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以比“反比”更慢的速率降低,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反而上涨;在“正比”原理下的价格现象是: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接近“反比”降低,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以比“反比”更慢的速率降低,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上涨。在“反比”原理下没有“反比”这种价格现象,利润率平均化也无法保证。“反比”现象是出现在“正比”原理下的。【有兴趣的人士可以进行这种分析,也请参阅劣作《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1.】。 我国不少人往往以“反比”原理在马克思时代与价格现象很吻合,说“反比”原理是对的,不可动摇,这也是默认“谁创造归谁所得”的结果。“反比”原理(或报酬递减等﹞在马克思时代己被证明是错的,我们之所以将这些证错当成证对,是因为我们的论证逻辑是错的,且我们不知。我们错误地将价值系统与价格系统直接挂勾,且这种错误在世界范围内仍很流行。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商品;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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