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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与中国经济

民营经济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到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今天的大力发展,其地位不断上升,也成为人们研究和探讨的一个热点。从战略上来看,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希望之所在。但要注意,我这里的提法是“民营经济”,而不是“非公有经济”,也不是“私营经济”。因为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目前人们的讨论中,人们常常不对上述三个概念作严格区分的,似乎是各凭个人喜好或迎合某种需要来随意选择使用。我认为,这种状况是理论混乱的反映,并影响到我们对民营经济性质的科学界定,也不利于我们明确和正确的把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非常有害的。 一、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难题 无论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还是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来看,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股权的转让出售,以及国有资产较低的积累率,必然是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最终是退居次要地位。这实际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更确切地说是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如何体现?有一种说法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数量上占优势,而是体现在质量上、控制力上或发挥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控制超过自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资产。应该承认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问题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如果能够控制股份公司,则这样的股份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弊端照样存在,这样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详细论述,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二、社会经济形式结构图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公有、私有、民营等等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形式所作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许多人搞不清这一关系,这是造成有关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形式作一个系统的分类,见下表。 基本社会经济形式分类表 按经济性质 公 混合 私 按经济主体 国家(官) 国家公有国营 国家混合国营 国家私有国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按产权结构 国家公有民营 国家混合民营 国家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社会(民) 社会公有民营 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社会公有国营 社会混合国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表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经济性质维度:公—混合—私;经济主体维度:国家(官)—社会(民);产权结构的维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态。三个维度两互交叉,构成12种基本类型(应该是8种,考虑公、私混合经济性质,为12种)。 “国家公有国营”和“国家私有国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国有国营”,性质有公、私之分。同样,“国有民营”也有公、私之分。隶属不同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股份结合以后,就成为“混合国有”,它有国营、民营及公、私之分。 类似地,民(社会)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国营、民营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有民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社会混合民营”形式;“社会私有民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非公有经济,有两种类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的小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大私有制。“社会公有国营”、“社会混合国营”就是过去存在过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国有的混合经济,实际上是国营的,故被称之为“二国营”。 从上表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应该就是“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公有民营”,在此基础上可作一些扩展,如国家混合民营。国有国营只是少数。少数国有国营企业的目标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会目标、政治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至此,我们可以就标题中的“民营经营”作一说明了。最广义的“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相对称,指“国营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国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营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民有民营经济”,既有私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有公有性质的经济形式。而最狭义的“民营经济”则指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最好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或者范围再小一点,仅指“民有民营经济”。 三、关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它们最初确实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中国经济的观念”——当时谁敢说中国经济还可以甚至应该包括非社会主义的成份呢!于是我们又用强调“中国特色”撇开了一些抽象的无意义理论之争,特别是批判了纠缠于理论是非忽视实践和阻碍实践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风气。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实际含义却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它强调中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将非公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归到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所以,现在看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确实有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但它已约定俗成,我们不妨继续使用,只是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指中国经济,它所强调的是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这一概念已内含着“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的含义,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就是出尔反尔,并引起人们的误会了。 当然,从语法的角度来看,用“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或“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来指整个中国经济应该更好,而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特指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主体地位,或者用于强调中国经济的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另一个整体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从调节经济的手段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经济的,首先,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这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其次,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提法,我认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它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所在,这些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情,为什么人们仍然喜欢将非公有制经济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堆里归呢?我以为仍然是“恐私症或恐资症”在作怪,这又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继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下决心切实纠正实际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应该搞清楚。但决不能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顺而采取将它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框框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对理论的进步都毫无补益,反而混淆了问题,使人们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无谓之争。 道理其实很简单,制度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具体来说,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都是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的,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我们最终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为“恐私症”的阴影违背基本常识而牵强附会地将非公有制、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归到社会主义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称它们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好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6); 2 朱正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经济,1996(10); 3 朱正国:广东财政,国有制与市场经济,2001(1); 4方生:非公经济究竟是什么性质——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几个认识问题,山西发展导报,2000年3月28日。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经济体制;经济制度;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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