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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志刚事件”的理论思考

背景材料:材料一:2003年3月17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收容。3越0日被故意伤害致死。“孙志刚事件”很快被新闻媒体暴光。5月14日,3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6月9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0名罪犯分别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宣布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材料二:8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乞讨者的态度从收容转为救助。就在128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始公开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该送审稿中有关于禁止在地铁内乞讨卖艺的条款。

考点切入

1、与经济学切入点分析

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

2、与政治学切如要点

1)国家职能。第一,关注弱势群体,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这是政府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的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这是市场经济规律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结果。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政府有必要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不应再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收容职能,而是救助与服务、教育与培训职能。第二,严惩罪犯、保护人民,这是国家实施政治统治职能的体现。

2)依法治国原则。第一,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法治国为前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机关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收容遣送办法》使得民工、流浪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撤消。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广州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还要提高热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3名公民依法“上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意识增强的表现。

3)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从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到更多的强调给予救助管理,体现了国家的服务职能和责任意识,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4)公民的人身自由部首侵犯。《收容遣送办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废止,同时严惩罪犯,说明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5)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我国,公民有监督权,可以给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3名公民依法“上书”,是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的体现。

6)加强舆论监督。“孙志刚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充分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舆论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7)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孙志刚时间”告戒人们,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完善监督制度,加大对制度执行者的监督,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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