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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摘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不是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正是马克思本人强调,生产价格才是现实的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并没有以劳动价值论来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在马克思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他的这一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理论上的具体体现。

  (联合论坛·北京)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至今已经有近140年了。在这期间,世界的经济和经济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必须站在当今世界经济和经济学的高度上来讨论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真正科学地和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本文论述的是,如何在当代经济学发展的最新高度上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含义。这里所说的“理解”,是我们应当如何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马克思本人可能没有这样明确地说明过他的这些用意,但是熟知马克思全部思想的人将会承认,我们的解释阐发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
  为了便于读者把握本文的主要论点,本文首先将简要地说明,我们应当如何从当代社会科学的角度阐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含义。这也就是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然后本文再转而讨论需要详细论述的理论问题:这种理解是否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它对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价值的含义与创造价值的劳动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用于交换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在围绕劳动价值论所发生的争论中,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劳动所创造的是什么样的“价值”,“价值”概念在这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的“价值”。
  亚当·斯密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他在《国富论》中基本上把“价值”这个概念当作与“交换价值”、“自然价格”一样的概念来使用。他用这些概念表示商品价格背后的本质,表示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这就把劳动价值论当成了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的大量论述给人留下了一个极其强烈的印象,似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也有着与亚当·斯密一样的含义。后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转述也都是这样解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概念:价值是商品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
  而本文所强调的最主要论点是:价值概念的上述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中并不重要。我们在本文的下一部分中将专门详细论述这个问题。这里需要的只是指出,马克思的经济学说赋予价值概念以更深刻得多的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从社会角度对单个商品生产者所作的评价,是单个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由这样的价值概念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学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在于,以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为特例,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其它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决定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
  这样定义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我们就必须回答第二个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定义的价值。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不但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也在此基础上区分了创造价值的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后者就是斯密著名的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学说。
  斯密从增进“国民财富”的目的出发,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生产劳动”,而将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非生产劳动”。在区分“生产的”和“非生产的”劳动时,斯密使用了法国重农学派的标准,根据能否产生净收益(剩余),来判定一种活动是否具有生产性。但是他不同意重农学派把生产劳动只限于农业劳动的观点,而强调所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的”。尽管如此,斯密仍然坚持说一切不产生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不生产的”。
  斯密对他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由所作的论证虽然并不严谨,但是却能使人清楚地看清他的真实动机。他之所以把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非生产劳动”,主要目的在于想尽量减少家仆这一类的劳动者在整个经济中的比例。家仆所作的劳动,如打扫卫生、端饭倒水,可以说是一种直接对个人产生效用的“纯服务”。斯密认为,这种劳动越多,“国民财富”就越少,因而将它视为“非生产劳动”(亚当·斯密,序论及全书设计、第二篇第三章)。
  从一般人的消费行为中我们可以推知,如果每个人都必须为所享受到的“纯服务”付出等量的劳动,那就只有当每人平均消费的物质产品达到很高的数量之后,社会上才可以消费较多的“纯服务”。在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中,“纯服务”劳动者的数量比按这个标准推出的数量要大得多,这是由于社会中的收入分配极不平等,富人可以用自己极少部分的收入雇用许多的不得不作“纯服务”的穷人,而这些富人为要得到他们所支出的这部分收入,只须付出极少的“劳动”,甚至根本不需付出任何劳动。这样,从事“纯服务”的劳动者多,只是标志着整个国家中的穷人多,标志着整个国家的贫穷。由于意识到了这样的相互关系,斯密才把所有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与“纯服务”的劳动一样看成是“非生产劳动”。在论证这种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斯密还提出了一个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生产劳动是能产生利润并使资本增殖的劳动(斯密,上卷303-304页)。
  马克思的经济学剖析的是社会的生产关系,它当然要进一步发展亚当·斯密从生产方式上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生产劳动定义为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由于沿袭了亚当·斯密的一些说法,马克思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印象,似乎他也认为只有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了无休无止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辩论。
  可是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中同样重要的另一个部分:所谓“非生产的必要劳动”。在讨论商业流通费用时,马克思说,商业的劳动者“执行一种必要的职能”,“不过他的劳动的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他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资本论》第二卷第149页)。这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性质类似于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所说的“交易费用”,它在我们认识社会经济活动的特征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实,无论马克思当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关于生产和非生产劳动是怎样说的,我们现在都没有任何理由再拘泥于亚当·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其原因不仅在于时代变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社会环境变了,而且在于经济学的认识已经大大向前推进了:
  首先是经济学的分析已经告诉我们,只要存在着资源的稀缺性和信息传递的成本,个人之间就会有利益冲突,也需要专门的活动来组织社会的生产过程。这必定要求耗费额外的“协调费用”(交易费用),其中包括用于协调不同个人活动的“劳动”或“努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劳动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
  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已经使按是否生产物质产品来划分生产劳动变得没有意义:
  马克思可以一方面坚持按是否由资本雇佣来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支持斯密的说法,把“纯服务”业的从业者都看成是非生产劳动者。在他和斯密那个时代,这样作不会造成任何自相矛盾,因为那时从事服务劳动的人(如家仆)几乎都不是雇佣劳动者。但是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方式高度发达的今天,服务业的市场化经营已经产生了大量的使用雇佣员工的企业,它们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指挥其员工向其顾客提供各种人身的服务。当代著名的酒店集团,如“希尔顿饭店”、“假日饭店”等等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的服务业也会提供剩余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是否带来利润来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势必会与按是否生产物质产品划分生产劳动的标准相冲突。
  在今日的西方国家,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中有很大一部分从事着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在斯密那个时代,西方国家的科学和教育事业都很不发达,教育事业几乎只限于教富人特别是贵族子弟读书,科学研究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也很不明显。在那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斯密把从事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人也都算作“非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很大的错误,因为他鼓励“生产性劳动”是为了增进“国民财富”,而当时的教育和科学事业对增进“国民财富”的意义并不明显。可是在今天,教育和科学事业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技术进步上的作用已经十分显著,就是在增进物质产品的生产上,它们也已经成了决定性的促进因素之一。在这样的时代,再将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排斥在“生产劳动”之外,就会甚至违反亚当·斯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最初动机。
  考虑到上述种种因素,本文下边将简要地讨论某些社会经济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这些经济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过去一直就是争论的热点,而本文对它们的讨论,首先基于本文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解释。这一讨论的另一个视角,是这些经济活动与行为的社会功能。我们将会坦率地承认,从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某些现象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承认这些现象合理性的理论,并不完全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文还将指出,论证这样一些经济现象合理性的学说,至多可以在多大限度内嵌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之内。
  在界定所有这些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性质时,把科学技术上的劳动算作生产劳动应当是最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即使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论述,直接与物质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工作也是“生产性劳动”。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生产关系时,把工场手工业或机器大工业下的工人称作“结合总体工人”。这种“结合总体工人”由许多工人结合而成,把他们有机结合起来的是企业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行的分工。马克思在说明这种分工时谈到了一些“不属于工厂工人的范围”的“高级的工人”,他们包括“工程师、机械师”等等(《资本论》第1卷第461页)。就是把生产物质产品作为生产劳动的标准,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那些技术工作显然也属于“生产劳动”。但是在现代的科学研究中,研究工作的大多数成果又往往是为这些技术工作提供理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科学技术工作是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因而是生产性的劳动。
  在当代,“纯服务”已经不是少数社会上层人物的专门享用品,发达国家的普通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大量的“纯服务”;更重要的是如本文前边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纯服务”领域占据了很大的地盘。在这种环境下,连马克思主义者也没有理由再将“纯服务”之类的非物质产品生产排除在生产劳动领域之外。我们应当接受现代的经济学在最近一百多年中发展起来的概念,将生产劳动定义为能够给社会带来有益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按照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定义,其劳动成果为非物质产品的绝大多数领域中的劳动都应当是生产劳动。
  不过,我们应当将这个生产劳动的定义与经济发展的政策区分开来。尽管我们应当承认从事“纯服务”之类的非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但是对我们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物质产品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仍然是我们致富的主要途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采取了非常现代的分析态度:他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的职能与它的经营者的职能区别了开来。在他看来,企业的经营者从事着“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即使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这种劳动也不仅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而且同时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一方面,它“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这方面来说,它“是一种生产劳动”;而另一方面,“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资本论》第三卷431-432页)。
  我们需要作的唯一修改是承认:在任何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下,只要生产者还没有把按社会需要进行劳动看成是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就会存在着直接生产的劳动者与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加上信息传递的成本,都要求有企业领导者专门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来协调不同个人的活动。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使用当代经济学的术语,将马克思的论点表述为: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就它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生产(如决定如何生产某种产品)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生产劳动;而就它协调了不同人的活动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它构成社会的协调成本的一部分。
  不过我们必须强调,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中,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在履行必要的生产功能和协调功能的同时,也履行着为资本的私人所有者榨取剩余价值的剥削功能,它的协调活动同时就是一种剥削活动。进行这种劳动的企业经营者会得到其劳动报酬,而且这种报酬往往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的必要劳动”,而且是因为他们履行了剥削的功能。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但是,现代的经济理论和企业理论却证明了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可能履行两种对社会有益的功能:首先,在任何由分工和协作组织起来的“结合的生产方式”下,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监督以防止偷懒。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个人收入,有着最强的动力去监督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的劳动者。这是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的“监督防偷懒功能”。另一方面,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生产要素的使用者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而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为自己的利益,也有着最强的动力去向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的人索要尽可能高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是一种“资源配置功能”。
  从这个角度看,连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的剥削行为也会对社会作出贡献。
  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之所以能够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都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相应的“劳动”(或努力)。显然,不计算和比较收益、不同使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要素的人进行讨价还价,任何私人所有者都不可能从使用自己生产要素的人那里索取足够高的使用代价;而如果不付出哪怕最少的一点点监督的努力,要素的所有者也不可能防止使用要素的劳动者偷懒。而这些比较和计算、讨价还价以致监督的努力,都是在进行“劳动”或付出努力。这样,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要能够进行剥削,就必须进行“劳动”(不过这是进行剥削这种特定的“劳动”);剥削收入的产生倒需要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
  用马克思式的术语来说,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所进行的上述“劳动”,至少是一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甚至可能是一种生产劳动:在它参与使用价值生产的限度内,它可以是生产劳动;而在它协调不同人的活动的限度内,它“非生产的必要劳动”。不过,私人所有者的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利用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是一种剥削,因为他们获得的这种收入不是来源于他们自己的劳动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但是他们为了获得这种收入,也必须或多或少地作出某种努力,付出某些“劳动”,不过这些“劳动”仅仅是进行剥削的努力,其直接形式主要是将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生产所作的贡献居为己有。
  当然,除了那些只有很少的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小私有者之外,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大私人所有者从其所有的要素中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与归他们所有的非劳动生产要素成比例,而与他们为这种收入所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他们为此所付出的每单位“劳动”的收入绝对地大大高于一般的劳动报酬,这二者的差额就正好度量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剥削程度。
  其实,在各种社会经济现象中,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形成最大挑战的是私人的储蓄。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当代经济学意义上的私人储蓄,它是私人家户收入中没有用于自己消费的部分。在现代社会中,私人储蓄最终可以用于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特别是机器设备等劳动资料。而这种“实物资本”的增加可以增加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用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话说,这是因为资本有“生产力”;而用马克思的术语来说,这是因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而生产资料的状况决定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的储蓄有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因而是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但是这样一来,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就不仅仅是他的劳动。即使按照我们前边所说的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解,私人储蓄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与劳动价值论相冲突的。
  在现代工业化社会形成的历史中,确实可以看到私人储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私人储蓄的这种作用,是促使许多人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原因。本文的最后部分,将进一步讨论我们对私人储蓄的态度。
  以下本文将详细论证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消除对它的种种误解。在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时,我们必须避开两大误区。避开了这两个误区,我们就可以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二、不是经验科学的命题,而是科学的社会观
  我们应当避开的第一个误区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认为它正确地解释了某种经验上的事实。这个误区导致人们力图从经验事实上去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并且宣称劳动价值论说明了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格围绕着什么中心而波动。
  实际上,这个理论误区本身就是对马克思经济学说的误解。马克思以自己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如何运行,而正是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资本论》第3卷,第2篇第10章,198和200页)。这就是说,马克思自己承认,实际的经验事实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市场价格围绕着生产价格而波动,而不是直接围绕着劳动决定的价值而波动。
  简单的数学公式就足以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种商品之间按生产价格计算的相对比价不会等于按它们的价值(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计算的相对比价。令表示第i种商品的生产价格,表示生产第i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第i种商品的价值),表示生产一单位第i种商品所耗费的第j种商品的数量,表示生产第i种商品所直接耗费的社会必要的活劳动,表示平均每单位第i种产品的生产所使用的资本数量,表示再生产一单位劳动力所必需的第k种生活资料的数量,表示按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计算的再生产一单位劳动的费用(单位劳动的工资),表示按生活资料的价值计算的再生产一单位劳动的费用(单位劳动的工资),表示平均的利润率,v表示剩余价值率,我们有第i种商品的生产价格

      (1)

  或

      (1.1)

  而第i种商品的价值(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为

      (2)

  或

      (2.1)

  比较公式(1)和公式(2),或者比较公式(1.1)和(2.1)都可以看到,按生产价格计算的两种商品之间的相对比价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会等于按它们的价值(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计算的相对比价,这两种相对比价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相等的。
  马克思本人坚持说生产价格只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资本论》第3卷,第2篇第10章,193页)。这就是著名的“总计二命题”。为了搞清楚有关计总的这两个命题能否同时成立,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和拥护者后来进行了有关“转型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对国际经济学界围绕着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朱绍文先生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型”问题》(朱绍文,294-321页)一文中作了系统的总结。
  但是实际上,这个关于转型问题的争论并不涉及劳动价值论的经验科学性中的关键之点。即使象马克思所相信的那样,有关计总的两个命题真的能够同时成立,马克思本人也承认,现实经验上观察到的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毕竟是围绕着生产价格而不是劳动决定的价值波动的。而我们前边所列的公式已经足以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不会等于其由劳动决定的价值。这也就是说,由劳动决定的价值不是现实的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用来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的。
  《资本论》出版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淡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经验科学方面的意义。
  在《资本论》第1卷第一章中,马克思用一个简单的推理,来论证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作为不同商品之间相互交换的比例,“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要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的东西的多量或少量”,商品的价值就是这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的天然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而“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而“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资本论》第1卷第50页)。这也就是说,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的产品,因此商品的价值只能来源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
  马克思的这个推理是从商品交换的经验事实出发的,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对经验事实的一个解释。这一推理所使用的主要前提是,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有着质上的不同,而使它们可以相互交换的价值,对不同的商品应当是同质的。在这方面,马克思从逻辑上进一步发展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1篇第4章中阐发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悖论:使用价值大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小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大。
  但是,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以后不久,主流经济学内部就发生了著名的“边际革命”,主流经济学家们转而信奉了边际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效用不过是个人对商品的主观评价,边际效用受商品的稀少性影响。边际效用价值论也承认价值是不同商品都具有的共同的东西,但是它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不同的商品都具有主观上的效用。它实际上是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它的使用价值,但是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为效用,它又把质上不同的使用价值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再通过强调主观评价受商品稀少性影响,边际效用价值论就彻底消除了斯密所说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悖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分析表明,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也可以消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悖论,说明价格决定的经验现象,从而不需要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价格决定上的经验事实。
  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经历了“边际革命”之后经济学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放弃了对抽象的价值概念的讨论。它完全用供求关系来解释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把注意力集中在供求相等时的均衡价格上。它以主观效用论来说明商品需求与价格的关系,而以生产费用来解释商品供给与价格的关系。它沿袭马歇尔奠定的传统,认为商品的价格在短期中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在长期中则取决于它的生产成本。按照它的说法,商品的长期均衡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但是这个生产成本是“机会成本”,它包含了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这种长期均衡价格使等量劳动得到等量工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因而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
  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构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所说的“竞争经济中的长期均衡价格”,这个价格是现实当中市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以这个命题为中心所展开的一系列分析,构成了一个“实证的经济学体系”,它的作用在于说明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经验事实。不仅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属于这样的经济学体系,就是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中建立的经济学体系,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体系。当代的这些经济理论分析都说明,不使用劳动价值论,也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除此之外,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论证了另一类经济学体系,它们是所谓“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学体系”(规范的经济学)。这些经济学体系考察达到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条件。按照这一类经济学体系的分析,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企业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在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这样一些要求的产品价格就应当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价格。
  与这两种经济学体系相对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构成了第三种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评价体系,我们应当依据它来评价单个的生产者、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这种经济学体系,人类社会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和资本品来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使用价值),在这种生产中,自然资源、人的劳动和资本品(工具、机器和原料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这种生产,单个的生产者、个人所真正能够作出的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是他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其它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本品等等,都只是人们利用的对象,而不是任何人对社会生产的贡献。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土地和资本品的所有者能决定其财产如何投入生产过程,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制度,这不是他们个人真正的贡献。任何人如果不劳动就获得了收入,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而过活;如果这种人能劳动而不劳动,他就是在“剥削”别人。
  马克思用它的这个经济学体系来表达一种科学的社会观,提供一种对社会进行批判分析的认识方法,而绝不是要论证一个价格围绕哪个中心波动这样的经验科学命题。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样一种理解,是完全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发展而来。斯密在创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时,系统地阐发了劳动价值论。斯密的理论体系关注的是如何才能增加“国民财富”,而这种财富主要指的是物质产品。出于对增加物质产品生产的关心,也出于在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中流行的对下层劳动者的同情,斯密把劳动看成是一国国民消费的一切产品的源泉。由这种立场出发,斯密自然要把不劳而获者看成社会的蛀虫,甚至连不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如家仆)也都成了“非生产劳动者”。斯密的这种观点,引起了后世对“生产劳动”问题的长期争论。在《国富论》第2篇第3章中,斯密把他的生产劳动观阐发得淋漓尽致。而我们在这里所要强调的则是,斯密的学说表明,劳动价值论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一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的体现,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认定劳动是人类社会繁荣昌盛的唯一源泉。
  马克思之所以继承并进一步发展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因为他接受并进一步推进了亚当·斯密的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只不过他更进一步地完全站在没有任何财产的劳动者一边。马克思在思想上的出发点,是把劳动看成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以劳动为标准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把不劳而获的人看成是剥削者。他是基于这种观点而在经济学上接受和运用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过程和经济理论体系都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本人在其思想发展过程中,先形成了他关于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然后才在经济学上接受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在这个过程中,他对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态度也发生过变化,最初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定劳动价值论的。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在其思想形成的过程中,写下了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那里他已经系统地阐明了他有关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通过对“异化劳动”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本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尚未全面接受劳动价值论,在这之前甚至还对劳动价值论明确表示过否定的意见(马健行、郭继严,18页,35-43页)。
  值得注意的是,早年的这个时期马克思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他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当中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无法相容。他当时把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含义理解为:从理论上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他因而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在理论上承认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另一方面他们又自相矛盾地说,工人实际上得到的只是产品中为工人的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还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说劳动是人用来增大自然产品的价值的唯一东西,另一方面又让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处处对工人占上风,并对他发号施令”(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54-55页)。恰恰是早年对劳动价值论的这一批评,表露了马克思最深层的思想:他认为当时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不劳而获者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
  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已经形成了他有关劳动对人类的意义的学说。他把劳动看作是人在社会中的真正财富,说“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39页)。从此以后,马克思就把劳动看作是人对社会的真正个人贡献。
  与此相联系的是,早年的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的哲学术语,用“类生活”、“类存在物”来表示人类及其生活的本质。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人是类存在物”,而“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在社会主义的人看来,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95、97、131页)。这一思想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观点--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才能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明“异化劳动”问题,批判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和统治。
  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历程表明,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这一思想在经济理论上的体现。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想,马克思才必须把自己的经济学体系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
  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第一个完全清楚地指明了由劳动决定的价值在概念上与生产价格如何不同,而亚当·斯密和李嘉图都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之前就已经写出了第3卷的手稿,在那里他已经清楚地指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是生产价格而不是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按理说,马克思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经济学理论建立在生产价格论的基础上。斯拉法在近100年后就建立了这样一个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学体系。可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坚持把生产价格仅仅视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说明价格如何决定的经验事实这个角度看,这是在理论上不必要地兜圈子。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就是这样指责和否定马克思关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的(朱绍文,314-315、404-405页)。但是,一旦我们知道了马克思的社会观和早年的思想历程之后,我们就会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坚持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坚持将生产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马克思要在《资本论》中论证的,不是各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这样的经验科学中的规律性,而是一个科学的社会观。他要建立的是一个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评价的经济学体系,它以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评价单个生产者对社会的贡献,由此出发来说明社会的生产关系。

  三、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

  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为了给“按要素分配”的主张找理论根据,为个人获得非劳动收入辩护,而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这里说的“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产品和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它使每个人都依据归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个人收入。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他主张在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把劳动价值论当成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这是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误解,是把马克思当成了一个浅薄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强调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连主张非劳动收入合理性的萨伊等人实际上也不能否认这一观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资本论》第三卷,1000-1001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入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资本论》第三卷,296、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入的人感到极不舒服。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努力,想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来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个半世纪中已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在宣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我们可以把这一套理论观点概况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可是实际上,一切以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来论证个人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的学说,在逻辑推论上都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把它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比一下就可以认清这一点。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承认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且实际上也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增加单个生产者(包括单个资本家的企业)所生产的价值:尽管它强调在不同的商品之间,决定它们的价值的只是其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它也承认,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单位同种商品都有相同的价值(在《资本论》中还把这种价值具体化为“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假设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有同样的生产函数,则在以同样的劳动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中间,使用更多的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会生产更多的该种商品,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每单位同种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中,上述情况被说成是劳动生产率更高的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资本论》第一卷352-353、199-202页)。尽管讨论的角度不同,实际情况却很清楚: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中,有更多人均资本和人均土地的企业每人平均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价值)。近年国内有一些学者力图据此来论证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但是他们不能否认,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不过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每单位同种商品必定有同样的价值,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决定商品产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单位商品的价值仍然仅仅取决于该部门平均的劳动耗费。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会影响价值量的大小。情况越是如此,我们越有理由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马克思还那样固执地否认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在这样推论的过程中,它最喜爱使用的论点就是“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用这样一个论点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这是“要素报酬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入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恰恰是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这两个原则是绝对无法混为一谈的。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一块肥沃的土地可能对农业的生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它的主人--地主却可能不作任何事情,从而对财富的创造没有任何贡献。如果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创造财富,他们也只是作为劳动者而对生产过程投入了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当他们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化作非劳动收入收归己有时,他们本人对生产自己所获得的东西并没有作出贡献。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作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此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将这一类要素创造的财富收归己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权利,靠的是社会的法律和财产制度,而不仅仅是这一类生产要素能够创造财富。亚当·斯密就是这样看待地主从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44页)。青年时代的马克思赞赏地引用了斯密的这一类有关地租的论述,说它“证明了国民经济学把土地肥力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属性的这种概念的颠倒”(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76页)。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争论是多么可笑。在收入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采用机器人,其实从有人类那天起,人类就在“剥削”一切非人的生产要素:人类总是把一切物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产品和收入收归己有。没有这种“剥削”,人类社会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类所“剥削”的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是应当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独享,还是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入,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实,那些高水平的“要素报酬论”者早已认识到,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先证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统论述“要素报酬论”的萨伊就指出:“处理收入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之所以要有这种生产要素私有权,是因为“安稳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于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极其有益的制度”(萨伊,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
  萨伊的论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才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论)”的制度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要说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须说明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

  四、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尽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献中高度评价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说清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和经济的积极功能。但是,即使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了私有制的积极作用,我们仍然可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当代的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它的意义恰恰在于它对不劳而获者作出了历史的判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收入是剥削,因为获得这种收入的人分享了社会的总产品,自己本人却没有对社会作出与这种收入相对应的贡献。与此相对应的是,要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说明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说明它对社会有什么积极功能。
  依据现代的经济理论,我们可以确定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可以起到两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人们在争取成为这种所有者时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指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有最强的动力去发挥两方面的有益功能:“监督防偷懒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这就是他们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光有强烈的动力而没有足够的能力,也不足以保证他们很好地发挥这两种功能。不仅如此,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要想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或努力),而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了这种剥削而进行的。这样,非劳动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本身之所以能发挥积极作用,完全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努力或“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为他们的剥削目的服务的。这些要素私人所有者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并没有超出我们理解的劳动价值论的判断。
  我们所处的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一项伟大的任务:设计有效的机制来把本来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们履行的两项积极功能与他们的剥削功能分离开来。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我们达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要达到我们的目标,就需要有某种范围、某种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有着适当的激励机制。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我们的分析说明,如果能够在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归私人所有的条件下解决好监督防偷懒问题和资源有效配置问题,对这种要素的私有制就并不是必不可缺的。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土地和自然资源,因为它们相对易于管理。正因为如此,当代西方的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高额的地产税,或者将拍卖土地的收入收归国有。这等于将地租收入公有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消了土地的私有权。我们应当在这方面走在前头,原则上不允许土地私有,防止地租收入为个别人所垄断。不过,应当在土地制度上采取措施,尽可能在全体农民之间平均分配农村土地的收益,以作为对贫困的农民的生活补贴。
  人们在争取成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时所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他们将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而发生。其它成为私有者的途径,如盗窃、掠夺、欺诈,对社会多半起着破坏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私人储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由此增加财富的生产,从而成为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为了鼓励人们作出这种贡献,就需要储蓄者得到储蓄形成的资本的边际产品,由社会的产品中得到相当于资本利息的收入。但是这样一来就证明了利息收入的正当性,从而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冲突。
  为了实事求是地承认个人储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某些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我们似乎应当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出重大的修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把个人储蓄看作是为社会生产所“必要”的,把利息性的收入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费用”。
  但是我们要严防由承认私人储蓄合理性而滑向放弃劳动价值论。我们很难将私人的储蓄称作一种经济上的“活动”或“行为”,因为储蓄只是对个人收入的不消费,宁可说它是一种“不活动”或“不行为”。正是由于私人储蓄的这种难于描绘的性质,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尼耳才将储蓄所形成的资本称作“节欲”,用以表示资本所有者为储蓄所作出的“牺牲”。而这种“节欲论”遭到了马克思的辛辣批判。如果我们说,通过储蓄而形成资本需要资本所有者作出牺牲,为鼓励他们作出牺牲而应当给他们利润或利息式的报酬,那我们应当清楚,这样论证利息收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节欲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现代社会的一系列特点,使我们不应当夸大私人储蓄利息收入的合理性而贬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这些特点包括:
  --有许多私人储蓄下来的收入并不来源于劳动,这样的储蓄来源中有许多甚至是极不正当的收入;
  --储蓄最多的人往往是富人,他们的消费通常远远多于储蓄很少甚至没有储蓄的穷人。就这一点来说,储蓄多的人常常并不比储蓄少的人更“节欲”,没有储蓄的人通常比有储蓄的人更“节欲”的多;
  --当代的实际经济生活和宏观经济理论都证明,市场经济中有可能出现储蓄过度,由此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过高的储蓄倾向还会造成宏观总需求不足,从而减少社会生产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是降低利息,刺激消费和投资,私人储蓄的利息收入则成了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国内的经济学界目前有一种倾向,把靠非劳动收入致富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成是现代的时髦。其实,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社会思潮恰恰表明,现代社会的人并不认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更不赞赏不劳而获的非劳动收入。崇尚勤奋劳动、崇尚靠个人自己的奋斗来生存和发展,才是现代人的时髦。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发达国家才大都实行高额的地产税,由国家拍卖土地并获取其收入,从而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私人的地租收入和土地私有权。也正是基于这种意识,美国才实行高额的遗产税。这不仅会大大减少私人的非劳动收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堵死了非劳动收入的来源,是对“神圣”的私有财产的侵犯。而当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提出要取消遗产税时,出来反对的正是比尔·盖茨等“美国首富”,他们反对的理由恰恰就是那个现代的时髦观念:自己不劳动而靠祖上的遗产过活不是什么好事情。
  凯恩斯曾以赞赏的口吻谈到,实行他的扩张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降低利息率,会使坐收利息这个阶级(rentiers)“慢慢自然死亡”。“我认为,资本主义体系中之有坐收利息阶级,乃是一种过渡时期现象,其任务完毕时即将消灭。”(凯恩斯,第24章)。凯恩斯表述的才是现代西方人的主流思潮:要让不劳而获靠财产收入过活的社会集团消亡。
  18世纪和19世纪的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发展上大大落后于西方,原因之一就是不劳而获的地主和高利贷食利者消费了过多的社会产品,妨碍了资本的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和马克思系统表述的劳动价值论揭示的恰恰是现代西方社会兴起的秘密。尽管当代的西方人不接受劳动价值论,他们的社会思潮却清楚地表明,他们实际上认同劳动价值论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看起来象是一句宣传口号: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它以社会性的劳动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强调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公开主张站在最下层的劳动者一边,将劳动捧上决定人类命运的宝座。但是在这个简单思想的后边隐藏着深刻的历史判决:我们之所以有今天的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是因为有了社会性的劳动。
  
  主要参考文献: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北京。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中译本,分别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72年版)、24卷(1972年版)、25卷(1974年版)。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1979年版)。
  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1979年版)。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7年,北京。
  马健行、郭继严:《「资本论」创作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济南。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9,北京。
  朱绍文:《经典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北京。
  
  修改:
  
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体系衡量了人类为生产所付出的真正代价。亚当·斯密说:“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亚当·斯密,第一篇第五章)
  在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学体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从社会总收入中得到自己的报酬,而且在生产和流通中投入的同种生产要素获得等量的报酬。这是“私有制的竞争性市场经济中的均衡价格体系”(简称均衡价格体系)。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市场价格体系就将保证形成这种经济学体系所描述的收入分配格局。(亚当·斯密,第一篇第六章)
  还可以有一个完全衡量了所有因素对人类社会生产的贡献的经济学体系。论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体系的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实质上属于这个经济学体系。这个经济学体系与均衡价格体系并不一样,正统微观经济学关于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理论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本文已全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和2003年第1期,但是发表的文本中删去了本文中原有的公式)
  
  〖作者小传〗左大培,男。1952年8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1982年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系,获学士学位;1982-1988年就学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5年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8年之后一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思想史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同时也研究各种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中国的宏观经济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对外经济关系等。1997年以来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0-1991年和1994-1995年两度受联邦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赴德国从事访问研究。自1982年以来一直为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会员,近几年担任理事。著有《弗赖堡经济学派研究》、《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激励机制》、《混乱的经济学》等学术专著,发表过《论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非效率性》、《围绕着通货膨胀“替换”作用的经济学论争》、《中国对外贸易战略选择》等学术论文几十篇。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商品;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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