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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是影响我国税负水平和税制结构的重要因素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孟庆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和研究员朱广俊最近完成的调研得出结论:社会保障税是影响我国税负水平和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按与外国可比的口径,将我国的社会保险费视同外国的社会保障税(捐)纳入税收收入,那么在不太远的将来,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5%左右,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50%左右,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据介绍,多年来,我国的税收结构一直以间接税为主体,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02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6.8%,其中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为5.7%,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8%,比1994年的23.9%上升了9.9个百分点,与经济发展和总体税负水平上升的趋势一致。这反映了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税制改革方向。但与当今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的税制结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增值税)和税收结构、税负水平相差甚远,特别是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相差甚远。以OECD国家中的瑞典、法国、英国、美国、罗马尼亚、南非和韩国为例,上述七国1999年税收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未加权平均,下同)为34.8%,直接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为24.7%,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平均比重为69.6%。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也明显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

调研发现,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社会保障税缺位。例如,2000年,韩国、墨西哥、匈牙利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8.8%、27.3%和24.3%,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6.7%、16.4%和29.3%;而我国2002年所得税收入占比只有21.5%,社会保障税没有开征。而社会保障税(捐)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税种,在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在OECD国家的税收统计中,各成员国开征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税、捐、费均被计入社会保障税类收入,构成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2002年我国征收社会保险费约3100亿元,如果将这部分收入改为社会保障税,那么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将达44%左右,直接税与间接税基本并重。

调研认为,为了有利于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今后计算我国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时应参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将我国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计入直接税和税收收入。

专家说,如果按照与外国可比的口径,将我国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视同外国的社会保障税(捐),从2000年至2002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6.4%、18.2%和19.7%;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7%、41.7%和43.5%,两个比重逐年快速上升的势头相当明显,我国的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同OECD国家的差距将明显缩小。

调研还发现,近年来,尽管我国总体税负水平和直接税税负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依然属于低税负国家,直接税税负水平低是我国总体税负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提高我国总体税负水平主要应考虑如何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水平,间接税税负水平暂时可以不做大的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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