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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民营化与私有化

一、 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性质是改变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经济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制作为财产组织形式之一,其本身只是财产的一种社会化占有方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而私有制是一种所有制,是与公有制相对立而存在的一种财产占有制度。私有化的本质含义就是要实现财产占有的私有化,即最终走向私有制,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有着根本的区别。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组织形式,既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度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服务,判断股份制的性质主要看其服务对象的所有制性质。因此,股份制可以兼容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因而股份制改革本身并不是私有化,而是一种资本社会化集中的手段。马克思在论述股份制的性质时曾写道“股份资本是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因此,股份制只是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财产组织方式,也即股份制只是作为私有化实现的一种手段,一个途径,而非私有化本身。股份制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财产组织形式,无论国有化过程中还是私有化过程中都能采用。
二、 股份制改革与民营化
从表层含义上看,私有化与民营化似乎等同,但从其本质意义上分析,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私有化是民营化的高级阶段,民营化只有发展到其最高形态,即民有民营才算实现了私有化,而一般的国有民营只不过是民营化的初级阶段,尚不能称之为彻底的民营化。民营化从含义上是指国有企业从国有国营转向国有民营、民有民营,以此造成对国有企业已形成的僵化的运行机制的冲击,促成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民营化进程实际上包含二个阶段:国有国营到国有民营阶段和国有民营到民有民营阶段,只有到民有民营阶段才算实现了完全彻底的民营化,这时国有国营的框架被打破,企业的自主性得到充分发挥,也即实现了私有化。
从80年代初开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掀起了一次私有化浪潮,其中由于英、法两国当时的国有化程度在西方国家中最高,因而两国在私有化浪潮中行动力度最大,最具有代表性,而同期日本也开始了“三公社”的民营化‚。但总的说来,无论是英、法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还是日本“公营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亦或是其他国家的民营化,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股份制形式,即首先将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然后政府将所持有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转让,从而实现私有化或国有民营、民有民营。
以上论述表明,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与私有化、民营化相比,只是私有化、民营化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即国有企业私有化、民营化采用了股份制改造的形式来达到其改革的最终目的。但反过来,并不说明国有企业经过了股份制改革就一定走向私有化或民营化,其关键还在于国家采取的改革政策,即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所占的比重来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P493,496.
‚日本的三公社指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日本国铁和日本专卖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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