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思想者园地>> 教学设计>> 政治常识>> 第二课>>正文内容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学目标】

1.知识要求: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关知识;理解政治自由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国家应该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同时,要求学生识记我国公民主人翁地位的三个方面的表现,理解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理解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

2.能力要求:通过教学,帮助学生提高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觉悟要求:通过教学民事学生产生强烈的爱国之心和强烈的报国之志。培养主人翁意识。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教学方法】自学法、讲授法等

【教学准备】投影仪 幻灯片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过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在前面的学习中,我们学习了有关“国家制度”的知识,从中了解了国体、政体及其物质载体——国家机构的有关知识,其中:

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因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反映在法律关系上就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本节教材紧紧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个核心而展开,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

这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内涵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补充】公民与人民

①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在我国,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相一致,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确定是否是我国公民的惟一条件,是看他(她)是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补充说明】我国法律规定,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为中国公民;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为中国公民;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但在外国定居,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不是中国公民;④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②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包括人民和人民的敌人在内。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的外延。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它不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内容

①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

P54.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补充】权利与权力

权力(服从)——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的。在任何社会,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即政治上的强制力。

权利(义务)——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政治权力

权力—→政治强制力·支配力·政治概念 经济权力 →服从

宗教权力

权利行为

权利—→权力和利益(法律赋予)·法律概念 →义务

法律依据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阅读教材P5456.相关部分,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资格;c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选举制度的内容;d选民及其权力;e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f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g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

【解析】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资格A.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B.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及其权力A.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叫选民。B.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a或者对候选人投赞成票;b或者对候选人投反对票;c或者另选他人;d或者弃权。注意:(针对同一对象)四者只能取一方面,不能同时进行。

我国现阶段的选举制度:普选制。这种普选制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结合。县级及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则实行间接选举。(具体看教材P5556.楷体字部分。)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力。人民只有通过这种选举,才能产生出代表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人民代表只有通过民主选举,才能进入管理和决策国家大事的权力机关。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是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的方式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的。因此,我们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正因为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这么多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作为选民,或我们将来获得选民资格后,一定要珍惜这一权利,认真对待,并依法行使好这一权利。

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议政能力。

【补充①】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此,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就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替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由于我国宪法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是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内容的: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综上所述,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举为人民代表行使了国家权力,所以,我们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和形式。

【补充②】被选举人资格第一,被选举人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必须年满18周岁;C.不是精神病患者;D.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没有被停止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人;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正在受拘役处分的人,按有关规定是可以行使选举权利的,但是他们没有被选举的资格。)第二,被选举人应具备一定的素质:A.政治素质:人民代表要忠于国家和人民,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遵守宪法、法律和道德。B.文化素质:人民代表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能读懂和理解各种会议文件。C.健康条件:健康的身体是保障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物质基础,正所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D.议政能力:人民代表要能够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和掌握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并能表达、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能够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补充③】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一方面,人民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因此,他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联系选民,向选民汇报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当一名为人民谋利益的好公仆。另一方面,人民代表还要接受选民的监督。如果人民代表的行为与其身份不相符合,人民就有权依法罢免、撤换他们。我国《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定的人民代表。”例如:五届全国人大期间(1978198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樊德玲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六届全国人大期间(19831987),河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罢免了马志杰、鹏燕郊、贾凤莲的全国人民大代表资格。199574日,北京市宣武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王宝森的北京市人大代表资格。

第二,政治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为什么称这些自由为“政治自由”呢?因为——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民意,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在合法的范围内,这些手段和途径免于国家政治干预,所以称这些自由为政治自由。

怎样理解这些“政治自由”的内容呢?

A.言论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B.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报刊、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系统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和延伸。”

C.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

D.集会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者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E.游行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者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F.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示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议一议】“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

我们在讲到公民的“政治自由”时,都讲了一个“依照法律规定”,这说明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否则的话就没有自由了,也就是说“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洛克的一句名言。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脱离开法律的绝对的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政治自由也是一种自由,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宪法保障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但公民在享有政治自由权利时,也要受到法律是约束,即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的政治自由和权利是没有的。【例如】

言论自由: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每个公民都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发言权,所发表的言论的具体内容,只要不超过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发言者对于言论的内容只承担法律后果,不承担其他非法律的后果。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也不意味着公民想说什么就可以随便说什么,它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诋毁他人名誉等。

出版自由:公民享有出版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和延伸,但公民也不得滥用这项权利。我国采取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即通过制定、执行各种出版法规保护公民的出版自由,打击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结社自由:公民在享有结社自由的同时也受到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向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将所要成立社团的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和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分支机构等情况,如实登记备案,以取得合法资格和地位。同时,国家坚决禁止成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非法组织。

集会自由:公民享有集会自由,这意味着公民可以聚集在一起,搞各种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社交活动、娱乐活动以及报告会、讨论会等。但集会时,公民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事情,如聚众闹事、聚众赌博等。露天集会还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不得扰乱公共生活等。

⑤⑥ 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公民享有游行、示威自由。198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通过,既为我国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对滥用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为作了必要的限制。如,公民在游行前,应将有关事项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游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等。

综上所述,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民意、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在合法的范围内,这些方式和途径可以免于国家政治干预,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政治自由。但我们应切记:自由是相对的,公民享有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第三,监督权

监督对象: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有一项监督权。监督谁呢?——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方式——公民怎样行使监督权呢?即公民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呢?

A.批评和建议: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或直接或间接地向其提出批评,并要求其改正;对于其工作中的缺陷、问题与不足,有权提出改进或改善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的批评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加以分析和研究,汲取正确的批评意见,改进自己的工作;对于公民提出的某些不完全符合实际的批评和不适当的建议,应向批评、建议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B.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制、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和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违法不违纪的情况下不被错误处理。

C.控告:即公民因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有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告发,要求依法处理。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控告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控告的内容可以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的违反政纪、法纪、党纪的行为。

D.检举: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为确保公民行使检举权,必须将其规范化。目前,我国建立的举报制度,就是规范人民群众行使检举权的制度。19883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了“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这是我国第一个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权是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对应的。如果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没有监督权,就无法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始终忠实地代表民意。因此,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材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保护方式或称途径

第一,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确认)。我国至今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规。如:选举法、著作权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这就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制裁和惩罚侵害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护)。国家对于侵害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由于这两个方面我在前面的内容中已经讲过,且教材也举例进行了分析,所以,请同学们自学。

【课堂小结】(略·随堂)我们花两节课的时间学习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为选举权个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还学习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教学设计
思想者园地拥有资源150000余条,下载突破4500万人次,长期免费!【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价

思想者园地网站资源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