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思想者园地>> 教学设计>> 政治常识>> 第四课>>正文内容

教案:我国的宗教政策

【教学目标】

1.知识要求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我国宗教政策的内容和实质、我国制定宗教政策的必要性、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基本知识。

2.能力要求能够正确认识我国的宗教政策、正确理解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的原因。

3.觉悟要求使学生加强宗教的政策观念,能够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教学重点】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教学难点】我国宗教政策的必然性和实质

【教学方法】自学法、讲授法等

【教学准备】投影仪 幻灯片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通过前面内容的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当代世界的宗教状况和我国宗教存在的现状,认识到了宗教对于一个国家各方面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国家的宗教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那么,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宗教政策呢?教材第二框题《我国的宗教政策》详细介绍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一政策。

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理解和掌握我们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是本课的一个重要目标。宗教无小事,正确理解和执行宗教政策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说明,我国实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本框题主要介绍了①我国的信教信仰自由政策和②实行这一政策的必要性两个问题。

1.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前面我们已经了解了有关宗教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因此,很显然,我国的宗教政策必定是以这些理论为指导,建立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的。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宗教问题,并制定了符合宗教特点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概括起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宪法》的上述条文,规定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对于这些内容,具体可以作如下分析。

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P123.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解析①】A.信与不信;B.信这种信那种;C.信这派信那派;D.改变信仰。

【解析②】特别注意:公民有“不信”宗教的自由。

【解析③】这些内容共有四个方面,归纳一下,无非是两个方面:“信与不信”。国家既保障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个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以上介绍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理解这一含义是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理解这一政策,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从公民信仰来讲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公民的自由权利。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既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包括保护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样两个方面。并且,为了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什么样的宗教活动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呢?

首先,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是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的;其次,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类:其一是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宗教活动;其二是教徒在自己家里进行的宗教活动(如一些佛教徒)。

这些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那么,国家怎样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呢?

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关于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当然,“任何宗教组织的教徒也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散发宗教传单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发行宗教刊物。”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除了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外,还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

第二,从宗教组织和教徒的活动来说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①“任何个人(教徒和非教徒)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和集体利益”;

②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公共教育;

③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④不得恢复已被废除了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

如果有人利用宗教做这些事情,那这件事情本身就不再是宗教信仰或宗教问题了。如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利用宗教的名义阻碍司法机关办案、利用宗教损害公民健康等,就只能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了。

那么,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前文中说(P123.小字)“现在全国宗教神职人员30多万人,其中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17000多人。”作为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那就是说,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了国家大政方针的决定,也参与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这一点与宗教同政权、司法、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是否相矛盾呢?

当然不矛盾!因为这两者并非同一个问题。

其一,职业宗教人员参加国家政权,参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代表“人民”的,是代表宗教界那一部分“人民”的。因为,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成了国家的主人,他们当然要行使其当家作主的权利。宗教界的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是代表信教群众这一部分“人民”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当然,他们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时候,是不能把宗教内部的事情加入进来的。比如说,是不能把宗教的教义、教规或宗教内部的组织机构等问题拿来与国家政治一起讨论的。

其二,宗教干预政治、司法、教育,不是讲宗教人员的干预,而是讲宗教内容的干预,或者讲有人利用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来干预。

总之,两者并非同一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从办教方针来说

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决反对任何外来势力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同时,我们并不反对我国宗教组织进行国际交往,我们积极主张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

我们只是反对和抵制:国外宗教中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渗透,反对国际反动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更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来我国传教,或者偷运散发宗教宣传资料。

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国家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此,我们必须掌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含义。依法对宗教事物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提示】不是干涉宗教的内容和内部事务。

第二,原因。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政策。因为,只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以,国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致的,并不矛盾。

第三,方式。一方面是保护: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打击: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措施。为了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1994年,国务院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前者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后者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深刻的社会改造和宗教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的宗教摆脱了国外反动势力的控制和利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这就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奠定了政治基础,使我们能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治基础。

当然,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教徒放弃有神论思想和宗教信仰,并不是要求宗教信徒坚持唯物主义世界观。而是要求教徒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要求宗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提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否就克服了宗教的消极作用而只有积极作用了呢?回答是否定的。作为与科学世界观根本对立的宗教,只要存在,其消极作用就不会消失。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和对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拥护社会主义的教育,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某些宗教制度,利用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就可以把宗教的消极作用限制在最小程度。

2.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必要性

第一,(从宗教自身发展规律来看)符合宗教自身规律

①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宗教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就建立在其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上。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既是宗教产生的条件,也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宗教的消亡是以这些条件的消亡为前提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虽然我们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宗教存在的根源依然存在。所以,宗教还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我们不可以违背客观规律而用行政力量去禁止宗教信仰、去消灭宗教,而只能因势利导。所以,只能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②符合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

宗教信仰问题属于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属于世界观问题,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在我国,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也是信教群众个人精神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手段、更不能用暴力的方式去禁止或消灭它,那样做只能适得其反。如“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四旧”、拆庙宇、强迫僧尼还俗等,不仅没有禁止或消灭宗教,反而造成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只能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总之,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符合宗教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补充】如果理解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是个人私事?

★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被消灭,宗教已不再是统治阶级扶持和利用的思想武器,宗教已从与国家政权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思想工具变成了纯粹属于公民个人思想信仰的问题。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宗教不得干预政权、国家事务和文化教育事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宗教组织是与政权无关的信仰宗教的公民的联合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的合法宗教活动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达方式。

★宗教信仰不同,不影响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不容许出现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产生权利不平等的现象。

第二,(从整个国家的利益来看)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宗教和民族本来是属于不同性质的概念,包含不同的内容,为什么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呢?

一方面,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所有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有些民族几乎全民族信仰一种宗教。

另一方面,宗教信仰与有些少数民族的发展、风俗习惯、思想感情紧密结合在一起。宗教一经产生,就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从生产到生活,婚丧嫁娶等都打上了宗教的印记。宗教对一些少数民族来说,已成为其民族文化、民族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了。

【举例①】相传4月初,是释迦牟尼的生日,为了纪念佛祖诞辰,举行“浴佛节”,后来,这一天就成为南方信仰佛教的地区流行的“泼水节”,成为一个民族的狂欢节日。

【举例②】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和基督教的“圣诞节”都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群众性的民族节日。同时,宗教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有些民族,其传统古代文化,集中反映在宗教上,宗教界人士往往同时是该民族的知识分子。比如喇嘛教对藏族来说就是如此,大的喇嘛寺院要研究天文、藏历、藏医、舞蹈、军事等,大的寺院保存着许多反映藏族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的宝贵藏文资料。等等。

【小结】这都说明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也就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上是与处理民族问题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

第三,(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来看)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宗教在我国仍然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在我国现阶段,信教群众约有一亿多人,因此,在我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确对待宗教的问题,也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有利于调动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它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在这里,“各民族人民”自然包括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他们在全国总人口中占的比重虽然很小,但绝对数字却很大,达一亿多人,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这也正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课堂小结】总之,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符合宗教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不信教群众一起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所以,我们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附录】既然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什么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解答】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的政策,本身就有两方面的含义: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他入党时,已经作出了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选择,这是完全符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第二,宗教的世界观与共产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因而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只能是无神论者。从世界观上来说,一个人不可能既是无神论者,又是有神论者。所以,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宗教信徒。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而言的,不得信仰宗教是对我国的共产党员而言的。共产党员虽然也是公民,但他们是公民中的先进分子。共产党本身是一个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组织,只有具备了党员基本条件的人,才能被吸收入党。宗教信仰者不具有共产主义世界观的条件,当然不能吸收入党。而当某个共产党员失去了起码的党员条件时,就应该清除出党。党为了保证自己的先进性,规定了党员不得信教。如果某个党员因为某种原因而信仰了宗教,党组织就得对其进行教育,使其改正;如果他坚持信仰不改,就要退党。

第四,要把党员参加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宗教传统的婚丧仪式和节日活动同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和在少数民族地方工作的党员干部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教学设计
思想者园地拥有资源150000余条,下载突破4500万人次,长期免费!【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价

思想者园地网站资源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