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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

摘要:本文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要素,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对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阐述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新型关系。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资本   劳动这一范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首先必须弄清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究竟是劳动力或是劳动?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里并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问题。”[1] 一、劳动力的内涵和特性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 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简单说,劳动力就是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这种潜在的劳动能力不仅天然属于劳动者所有,而且须臾不可离开活的人体出卖给他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劳动力是与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3]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此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周其仁教授就曾指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4]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就是由对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转化形成的经营才能和劳动能力。劳动力的这一特性,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依靠劳动者个人的自觉性,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因此,从劳动力的特性看,它只能依附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存在,并由劳动者个人占有、支配和使用, 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出卖给他人。既然劳动力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而出卖给他人,那么,《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在1891年再版时,恩格斯为何要将马克思原稿中的“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改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呢?从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一范畴的内涵看,恩格斯的改动是必要的。但是,由于马克思对“劳动力”这一概念的定义与他在实际分析论述中使用的“劳动力”的内涵并不一致,从而使人们对“劳动力”这一概念的理解产生歧义,以致国内有的学者盲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已成为商品的论断。连西方主流经济学都否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而我国的一些学者却大声疾呼:要攻克劳动力市场的理论难题。事实在上,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的买和卖时,并非单纯从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上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而是从劳动力买卖双方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的。马克思在分析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性质时,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曾有这样的描述:“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5]可见,马克思在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时,并非简单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独立的商品出卖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而是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连同劳动者自己分阶段地出租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在马克思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分析和论述中,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工人与雇佣奴隶在劳动力出卖方式上的区别仅仅在于:“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6]而“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7]雇佣工人与奴隶在劳动力出卖方式上的不同,无非是雇佣工人可以自主确定出卖期限和自由选择购买人,而奴隶的出卖期限和买主只能由奴隶的主人来确定。但是,这种出卖方式上的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工人和奴隶相同的劳动性质,更不会改变雇佣工人和奴隶将自己出租或出卖给了购买人去支配这一相同的命运。如果说奴隶是一次性出卖了劳动力的工具,那么自由工人则是分期出卖劳动力的奴隶,它们是生活在两个不同时代的孪生兄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提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8]由此看出,一个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价值与奴隶主购买一个奴隶的价值是相等的,因为奴隶主购买奴隶后同样需要支付维持奴隶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也许正是看到雇佣劳动关系的实质,傅立叶才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文明就是“复活的奴隶制”。以上分析说明,劳动力除了与劳动者一起出卖或出租以外,不可能离开劳动者以独立的形式出售给他人去支配和使用。 二、劳动的商品属性   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9]不论劳动的性质如何,劳动者的劳动始终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之一。既然劳动力不能离开劳动者独立出卖或出租,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能不能作为商品由劳动者自己出卖呢? (一)澄清劳动非商品论的模糊认识   要认识劳动的商品属性,首先必须走出劳动非商品论的误区。长期以来,我们之所以认为劳动不能成为商品,主要是受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劳动非商品论的影响。如果从雇佣工人劳动的性质来看,说雇佣工人的劳动不能成商品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劳动者已将自己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并出租给购买者去支配和使用,“当工人的劳动实际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10]但是,如果撇开特定的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的性质普遍地说劳动不能成为商品就不完全正确了。为了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劳动不是商品时所犯的逻辑错误,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为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时提出: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为便于理解文字相同,但内涵不同的两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笔者将作为具体劳动的十二小时工作日改为黑体,笔者注,下同)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11] 最后,马克思得出结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12]   被马克思批判地证明了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告诉我们:“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 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3]在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十二小时工作日”与没有改黑体的“12个劳动小时”虽然文字上相同,但其内涵却并不相同。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十二个小时工作日”是具体劳动,它创造使用价值;没有改黑体的“12个劳动小时”是抽象劳动,它形成价值。但是,资本所有者需要购买和劳动者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并不是指抽象劳动,而是指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即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抽象劳动对于劳动的购买者来说没有任何经济意义。既然前后使用的“十二小时工作日”的内涵不同,从逻辑上看,就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恩格斯的有关论述。   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所著《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的再版所写的导言中,为了说明在原稿上是,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在现在这一版上则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提出:   “可是,只要经济学家将价值由劳动来决定这个观点应用到‘劳动’(为便于理解文字上相同,但内涵不同的两个劳动的概念,笔者将作为商品出卖的具体劳动改为黑体,笔者注,下同)这个商品上去的时候,他们马上就陷进一连串的矛盾之中。…… 假如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尺度,那么, 我们只能用劳动来表现‘劳动’的价值。但是, 假如我们只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一小时劳动,那么我们就绝对不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这样,我们丝毫也没有接近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一圈子里打转。”[14]   在上述论述中,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劳动” 与没有改黑体的“劳动”虽然在文字上完全相同,但其内涵却并不相同。被笔者改为黑体的“劳动”是具体劳动,没有加黑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在这里,恩格斯与马克思一样,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既然犯了逻辑错误,那么,由此推论出来的结论当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反之,则说明,劳动者的劳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的。 (二)正确认识劳动成为商品的条件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一样, 劳动也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要成为商品应具备有三个条件:一是消除了阶级压迫制度,劳动者可以真正自由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自己占有、 支配和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这是劳动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二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生产资料不被少数人占有和垄断,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劳动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三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劳动者之间不同质的劳动需要进行交换。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分析,奴隶社会虽然出现了简单的商品交换,但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因而奴隶的劳动不可能成为商品;封建社会的劳动者虽然已从奴隶主那里解放出来,对自己的劳动力有了支配权,但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形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多数劳动者还拥有维持生存所需的生产资料,以出卖自己的劳动为生的劳动者为数不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尤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占有和垄断,资本所有者阶级凭借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压迫无产阶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无产者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得不被迫将自己连同自己的劳动力零碎地分期出租给资本所有者去支配和奴役。在存在阶级压迫的社会制度下,在政治上被压迫的无产者只能象出租其它商品一样将自己出租给资本所有者去支配和使用,不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讨论还价,他们的劳动不可能作为商品与资本所有者进行等价交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态是产品经济,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更不可能成为商品。只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同时具备劳动成为商品的三个条件。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 事实上,不同质的劳动交换形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已沿袭了几千年,这就是农村常见的“换工”现象。今天你帮我种地,明天我帮你收谷子。这种不同质的劳动交换形式实质上也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交换活动,它与最原始的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形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换工”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交换活动,那么,在“换工”过程中,由于各农户的劳动力结构和对劳动种类的需求不同,在一定时间内各农户之间的工日相互抵补后往往会出现工日上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欠工的农户一般采用货币形式作为所欠工日的劳动补偿。这样,原本是不同质的劳动交换形式就演变成了劳动与货币的交换形式。但是,这种演变并没有改变劳动者之间商品交换的本质,只是改变了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价值表现形式。由此说明,劳动这一商品,在雇佣劳动制度产生以前它就已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简单的交换或买卖了。 (三)正确认识“劳动”这一商品的内涵   为了避免人们对“劳动”这一商品的内涵产生歧义,这里有必要对“劳动”这一商品的内涵作进一步阐释。劳动者出卖给购买人的“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即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出卖的过程,是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为换取他人不同质(不同形式)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根据与购买者达成的劳动契约(协议),通过使用自己的劳动力为劳动的购买者创造新的使用价值或直接提供劳动服务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撇开特定的生产方式对劳动过程进行考察后所作的描述那样:“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劳动物化了,而劳动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15]劳动这一特殊的商品,虽然不可能取得独立的存在形式,但是,它可以物化到新的使用价值之中从而被购买者占有和消费,或者通过提供劳动服务从而满足他人的消费需要。 (四)正确认识劳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如果从商品的“二因素”来考察,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与其他普通的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劳动的购买人,虽然在主观上他所需要的仅仅是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所耗费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但在客观上,劳动的过程,不仅是劳动者为劳动的购买者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过程。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能够为购买者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劳动的价值,就是劳动者在具体劳动过程中耗费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量,即劳动者为劳动购买者生产使用价值或提供服务的实际劳动时间。这就好比当黄金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时候,作为商品出售的黄金的价值决定于黄金本身的纯度和重量一样。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说一克黄金的价值等于一克黄金就不再是同语反复。 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者由于在经济上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在政治上没有自由、平等的人权保障,因而不得不依附雇主获得劳动和生存的物质条件,以此来维持和延续自己的生命。由于雇主与雇工之间政治上的不平等,使得雇主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资本所有者支付给雇佣工人的报酬并不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而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的劳动与资本的矛盾是与阶级压迫和雇佣劳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著名作家夏衍描述的“包身工”现象,在封建社会末期(如农奴制)尤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自我调节和发展,通过工人阶级长期的斗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现代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除了科技、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显著变化外,对劳动的性质和劳资关系影响较大的有四个方面:一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所有制的社会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所有制。这一变化使生产资料难于被少数人所占有、垄断和控制,同时使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控制的“混合经济”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二是国家加大了国民收入二次调节的力度,养老、失业、贫困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三是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小资产阶级人数减少,中间阶级的人数增加,成为发达国家一支引人注目的社会力量。四是上层建筑发生了变化。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在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大众传播工具的政治监督功能增强,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逐步扩大,参政渠道增加;建立了完善的劳动法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如每周六天工作日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度的建立,使劳动的购买者不可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来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所有这些变化,使雇佣劳动关系赖于产生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包身工”现象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在个别地区和个别企业虽然尚未完全铲除,但是,作为社会占主体的一种劳动制度,雇佣劳动关系已经被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所消灭。马克思曾经指出:“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16]既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是雇佣劳动关系,那么,与雇佣劳动互为前提的资本就不再是支配和剥削活劳动的一种社会力量,而是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劳动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劳动买卖关系,完全是商品所有者之间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所进行的一般的商品交换活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生产资料(只是财产的数量不同);劳动者拥有劳动权、劳动收入权和对劳动收入的支配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大为加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得到有效调节和控制;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社会制度已被推翻,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已居于领导地位。剥削是阶级压迫的产物。没有阶级压迫,就没有剥削。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并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雇佣工人或雇佣奴隶,而是在经济上独立、在政治上平等,并依靠自身人力资本追求自我发展的社会成员。   总之,我们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和条件重新认识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协调处理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充分调动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作者单位: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1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19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6页。 [4]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210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190—191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55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196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202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87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85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87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6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3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20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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