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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中欧经贸关系克服波折走向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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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中,欧盟是与我国关系最为稳定、成熟的贸易伙伴。自从1975年中国与欧共体1975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中欧关系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尤其是1995年欧盟通过有史以来第一份全面对华政策文件——《中国与欧盟关系长期政策》报告以来,双方关系发生了质的飞跃,中欧关系定位从“长期稳定的建设性伙伴关系”而上升为“全面伙伴关系”,进而成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欧关系的世界性影响也日益凸现。除了单纯的双边问题之外,双方展开协作的领域已经延伸到气候变化、联合国改革、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等十足的全球性问题,以及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项目(ITER)这样的全球性科技合作项目。

经贸利益是构筑中欧关系基础的重要因素。在贸易领域,2004年,中欧贸易额已达1773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外贸总额的15.4%,是1975年双方建交时的74倍;2005年又猛增22.6%,达2173亿美元。2006年1-4月,中欧贸易额达786亿美元,同比增长20.5%。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累计最大的技术引进来源地,双方技术合作层次之高,在中国与发达国家中绝无仅有;中国则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

就投资而言,欧盟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重要对外直接投资净输出地。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1995-2004年间,全世界10大对外直接投资净输出国排行依次为英国、法国、日本、瑞士、荷兰、西班牙、加拿大、德国、美国和意大利,欧盟国家占有6席。欧盟是中国重要外资来源地,截至2005年10月底,欧盟累计在华投资设立企业22076家,合同外资金额847亿美元,实际投入467亿美元,是我国累计第四大实际投资方。2005年全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项目2846个,合同外资金额115.307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1.9378亿美元。而且,欧盟对华投资多在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领域,平均规模大,其对华直接投资项目平均规模是在华所有国家和地区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平均规模最大的,相当于在华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平均规模的两倍多,质量和效益良好,磁悬浮列车、空客飞机和核电站等项目已成为中欧合作的标志性项目,因此,欧盟已经连续多年保持我国累计最大技术供应方地位。

中欧经贸又是互利的关系。正是依靠来自中国的廉价消费品,欧盟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才大大减轻。中国商品对抑制欧盟通货膨胀率贡献之大,以至于最近英格兰银行行长提出要注意英国、乃至整个欧盟通货膨胀压力上升的可能性,因为中国正在努力普遍提高工人工资,提高的劳动力成本最终将体现在中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上。就投资而言,在长期内,由于以下原因,欧盟也必须继续扩大对外投资,向外转移部分产业,而中国正是生产转移的首选:

首先,欧洲已经成为当前全世界第一个出现人口净减少的地区,尤其是欧盟,已经步入深度老龄化阶段,预计在职人口与退休人口比例将在10-15年左右从当前的1.5∶1转为1∶1.5,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崩溃的危险。如果剔除外来移民,“真正的”欧洲人人口老化程度更高;但如果继续扩大引进外来移民,又有可能改变欧洲社会的民族构成和社会文化特征,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解决上述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发展对外投资,分享世界其它地区、特别是经济增长最迅速的东亚地区经济增长的成果。

其次,欧盟劳动力市场过分僵化,为了降低畸高的劳动力成本,需要向海外转移部分丧失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三,东亚、尤其是中国市场增长迅速,欧盟企业必须就近接触其消费者。目前国际上市场导向型的国际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仅是在选择低成本的生产地点,而且越来越多地是在选择接近庞大的消费市场,换言之,人口众多且国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国家更能够得到外资的青睐。

中欧经贸已经令双方受益良多,并将给双方带来更多的利益,但这决不意味着中欧经贸关系就是一帆风顺没有任何波折。相反,中欧贸易发展中从来就不乏摩擦和波折,在上世纪70年代,欧共体曾经率先对中国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到目前,欧盟也是与我国贸易争端最多的国家/地区之一,去年的纺织品争端、延续至今的鞋类反倾销案、汽车零部件争端……都在中国社会激起了强烈的反响。

争端之所以发生,一方面是因为中欧贸易失衡确实存在,且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欧盟经济发展不平衡,其南部成员国劳动密集型产业遭到了来自中国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这些产业又缺乏自我提升效率的决心,而是习惯性地诉诸保护主义措施,纺织品、鞋类、家用电器……都是如此。与此同时,欧盟内部决策机制的缺陷提高了发生贸易争端的风险概率,正是这些缺陷使得几个南欧、东欧国家小小的纺织和制鞋业就能够“绑架”整个欧盟,强迫整个欧盟的消费者、进口商、零售商和对华出口商为他们“买单”:

在纺织品、鞋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中,与中国存在利益冲突的本来只不过是一些南欧、东欧国家的相关制造业部门,但“集体行动的逻辑”使南欧国家小小的纺织、制鞋业得以绑架他们母国的贸易政策;由于欧盟内部需要成员国一致通过的事项太多,可以有效多数票表决的事务太少,即使在可以有效多数票表决的事务中,表决票数分配方式也需要改进,一些南欧、东欧国家又得以“绑架”整个欧盟的贸易政策。

在这种环境下,中国企业在贸易争端中受到的待遇通常很不公平。以3月份欧盟初步裁定对中国和越南生产的皮鞋征收渐进式临时性反倾销税为例。制鞋业与纺织业一样,在中国是公认的最市场化的行业之一;与欧盟同行相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制鞋业在很多方面不是市场化不足,而是市场化过度;但欧盟反倾销委员会却在今年1月12日决定拒绝给予13家受调查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相应拒绝了中国制鞋企业要求分别裁决的合理要求,初裁对全体中国制鞋企业实施了一刀切的反倾销税率。这种做法违背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因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六条“证据”第10款规定:“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作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作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这样,欧盟对中国制鞋业全行业征收统一临时反倾销税无疑违反了这项条款的第一句“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由于我们出口企业数量并不是多得无法分别确定,所以欧盟本应对不同企业分别确定税率,至少也应当多确定几个倾销幅度。与欧盟在其它一些对华反倾销案中承认中国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相比,这次欧盟倒退了一大步。尽管欧盟声称在调查中发现了充分的证据,表明中国和越南制鞋业存在廉价融资、免税期、非市场化地租、不合理的资产估价等严重的政府干预,但在中国人看来,欧盟的上述指控多半是子虚乌有,甚至与事实南辕北辙,因为近年来中国企业界对商业银行最大的抱怨恰恰就是“惜贷”,以至于2005年第4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不得不开辟专栏,要求人们“正确认识”金融机构“存差”现象。中国制鞋业的竞争优势来自劳动力成本、持续的技术进步,以及全世界无与伦比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决不是什么“不公平的国家干预”。

究其根源,对欧盟鞋类出口自由化本来是中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应当享受的权利,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中,欧盟承诺从2005年起对中国鞋取消进口配额。而且,早在取消配额之前的1998-2004年间,欧盟皮鞋生产能力就已经从11亿双下降到了7亿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7,2001-2004年间欧盟给予中国鞋类产品进口配额年增长率仅有5%-15%,将欧盟鞋业的没落归咎于中国同行的“不正当竞争”,实在是没有什么过硬的依据。中欧“鞋战”乃是部分欧盟成员国国内制鞋业利益集团挑起的,这在国际贸易界属于公开的秘密,欧盟贸易管理部门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前提和结论破绽百出,根源即在于此。

当然,经贸关系虽然是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欧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经贸关系。从2003年第六次中欧峰会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之时起,中欧关系就超越了双方不存在地缘政治冲突和地区战略威胁的基石,开始了为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发挥更积极作用寻找战略共同点的进程。正是这一点,在构成中欧关系基础的各类因素中影响越来越大,比重越来越高。相比之下,纺织品、鞋类只是双方贸易的一小部分,2004年中国对欧盟纺织品出口占对欧出口总额的10%;即使贸易本身也只是中欧战略关系的一个侧面。中欧双方之所以能够在纺织品争端爆发之后较为迅速地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短时期内就解决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双方已经确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有能力经受住暂时波折的考验,日趋成熟稳定的中欧关系毕竟不会轻易因为单方或双方暂时、局部的利益就大起大落,也不会因为欧盟一体化之类内部问题而止步不前。去年,商务部长薄熙来在签署中欧纺织品备忘录时评价“中欧战略伙伴关系不是空话”,当属有感而发;今年6月上旬,曼德尔森访华之时,双方也就欧盟对华鞋类反倾销案进行了开诚布公的有益讨论,相信欧盟为此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将有助于中国企业赢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待遇。

在中长期内,我们希望欧盟内部一体化取得更大进展,提高决策效率。在短期内,我们不仅需要强化中欧官方磋商协调机制,而且需要发动进口国内的消费者、进口商、零售商和对华出口商组成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此举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有助于增进国际正义。归根结底,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满足其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包括消费者、厂商和工人。在一国之内,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容易为另一方所了解,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更容易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容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国家政权也容易通过行政和司法权力来对不同各方加以平衡。然而,在这个国际分工空前发达的时代,生产者在甲国而消费者在乙国,决定限制进口与否的权力掌握在乙国政府手里,尽管甲国生产者在乙国市场有着合理、合法的利益,但乙国政府并无维护这种利益的法定义务,也缺乏这样做的内在动力;相反,西方代议制民主政制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使贸易保护主义分子的图谋得逞。通过在进口国组织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把国际间利益分割部分转化为进口国国内利益分割,让进口国政府承担保护这种合法权益的义务,对增进国际正义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梅新育)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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