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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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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在价值目标、教学功能以及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的不足。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应当矫正传统价值目标、完善教学功能并在操作上更具有科学性。同时,这种模式的实施也还存在的一定的现实障碍。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模式 重构 现实障碍
一、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对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
三、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重构
四、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现实障碍
案例教学法,俗言之即范例教学法。“范例”一词来源于拉丁语“exemplum”,本为“好的例子”、“典型的例子”之义。①通过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不仅局限于对该例的分析与解决,而重在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了解和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并进而用以解决尤为普遍的特殊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将案例教学法界定为:使学生能通过对特殊事例的分析掌握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对各国有关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了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讲授、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视录象等9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在这9种教学方法中,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传授、学员对知识的接受程度、知识保留的持久性这3方面占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培养上占第四位。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是极富成效的。
一、 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学模式可依不同标准加以分别,如依据是否采用案例,目前最有影响的分类为理论讲授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本文无意以该视角展开分析与思考。客观而言,纯粹的理论讲授模式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如什么什么不存在一样,任何法学理论的讲述,自然要涉及具体的案例。故依笔者之见,根据案例在教学中的地位,将教学模式分为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和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系统阐述法学理论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主要表现为: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讲解系统化的教科书,偶尔列举个别案例对原理进行辅助说明;学生则被动的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理论。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1)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2)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推测法律;(3)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使之在单位时间的教师讲授中快速地汲取法律的思想和精华。其不足之处在于:(1)易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2)易忽视学生创造个性的培养,以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最终的目的;(3)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西方法学教育之初始,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用这种方法,中国亦不曾例外。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现代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1)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2)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到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课程;过于注重判例所涉及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常采用此法。
应当看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自然有其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但是,在当今世界国际趋同化的潮流中,寻求教学模式的互补和融合并非异想。在对传统和现代案例教学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重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这种可能和必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思考:
1、根本宗旨的一致性。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受法律学科本身属性之影响,法学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哲学、科技等诸多方面联系甚密,因而法学教育的水平、发展趋势待决于社会综合因素作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自专业素质而言,法律人须具备以下如许能力:(1)、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2)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3)、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4)、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5)、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的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②无论是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均当具备上述素质。身为法官,如果不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掌握法律适用的技巧和方法,则无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无法应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判决。身为法学学者,如果不经过一定的实践训练掌握分析解决案件争端的能力,不仅无法从现实中开掘理论进路;更有可能是其理论研究失去依归而流于空谈。因而,注重法律人才全面素质的培养,理应是一切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
2、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论和认识论的观点,③我们认为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具体于法学教育,一方面,法学具有理论性、方法性和实践性,任何法律理论知识均可以于实践得到体现或运用,不然便失去其作为理论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包括案例的丰富性及其理论内涵,可以有效的佐证、说明甚至补充法学理论,如一桩案件,既可从其进展如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作程序法说明,也可依其内容性质如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等为实体法分析,还可立足权义关系、法的价值等方面的获得法哲学解释,甚至可以自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方面寻求更深层的探讨。所以通过对案件内容、类型等方面的整理和配置,结合法学理论的自身逻辑,完全能够满足体系化的教学要求。
3、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自从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各国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随之受到重视,其间之差别也渐为缩小,尤以英国加入欧盟之后最为典型。④比如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重视判例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较多的采用成文法的法律形式,甚至更为直接的是,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在法律教育方面互取所长。这些都为两种教学模式的融合提供了间接和直接的条件。
就我国的法学教育而言,我们在教学中很少采用案例进行教学,因此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因此更有必要大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当然,为了更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还应当顾及我国教学法其独特的法律传统、文化、制度和社会等成因。例如大陆法系法典化和理论化的传统、判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位、系统的判例编辑和公告制度的缺乏等。
二、对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
传统案例教学模式指称教学模式而非教学方法,自然有着较教学方法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品格。本文拟以传统案例教学价值目标、教学功能以及具体操作等为视角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反思,以期为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
(一) 价值目标和教学功能
1、价值目标的偏离。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之所以未能充分重视案例在教学中的应有作用而强调讲授式教学的所谓逻辑性和系统性,从而导致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轻视,就在于法学教育理念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判断,即法学知识的体系性、逻辑性与案例教学的实践性、个别性是矛盾的,二者不可协调和统一。因此,只能顾此而失彼地选取了体系化的理论讲授而忽视了案例在教学中的应有地位。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历史背景,⑤我们不难看出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子,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其实,这种价值目标和教育理念的前提性判断是大可质疑的。一方面,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学理论既然可以通过教科书和宣讲方式进行传授,那同样不妨碍通过对教学案件的合理配置和讲解来传授。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本身并不排斥理论知识的应用,如前所述,它更需要足够的理论知识来支撑。所以,在教学目的方面,案例教学模式是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两全的。因而这种价值目标偏离了法学教育本应赋予的追求。
2、法学教育功能的附从性。由于基本价值目标的偏离,使得传统的法学教育固化为一种照本宣科的讲授式教学,其任务着重在于向学生灌输已经系统化、逻辑化、书本化的纯理论知识。因而也就决定了其所采用的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甚至连解释和补充说明的功能都不曾具备,只是对所宣讲理论的简单的、毫无意义的重复。比如在讲述合同的效力理论时,老师往往先将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以讲解:“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主体缔约能力、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这三个要件方可生效。”然后,列举一案例: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关于甲雇请乙去杀人的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学生往往会异口同声答道: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法。这样的案例分析根本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
(二)、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具体操作上的缺陷
1、 教学案例的选取方面
(1)、案件事实的简约化和人工化。基于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从属性地位,讲授者对教学案例的组织和处理的随意性就自觉显露。典型表现为案例事实简约化和人工化。所谓简约化,就是指应用归纳案件事实特征和法律关系的方法简要描述案件事实。这就使得案件事实显得过于浅露和直白,学生无需通过自主思维就能直观地了解案件性质、所涉法律关系及案件纠纷的关键所在。所谓人工化,就是指通过假设和拟定的虚假人物和事件来构造案例事实而取材现实,诸如某甲和某乙、如果你是大老板等等。明显虚假的案例会使得学生的思考兴趣大为降低。
(2)、案件事实缺乏典型性和关联性。案例教学本意即为典型事例的教学,选取非典型案例实施教学,很可能无法有效或者准确的说明和论证待于讲授的理论要点,因而也就偏离教学的目标。在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典型案件的选取显得尤为必要。
2、 在实施教学过程中
(1)案例分析方法和进路的单一化
传统案例教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和进路皆一成不变地依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顺次推进直至最后一层。在简单的案例中,此种方法尚能奏效,但是在复杂的案例中,过于繁杂的法律关系有可能导致分析进路的偏向而至于次要法律关系中,从而影响教学目标的达至。
(2)案件分析结论的定向化和明确化
如前所述,传统的案例分析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的解释和说明,其用意和动机过于显露,学生不假思索便能判断出案件所涉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相关法学原理,甚至直接推断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因而导致一种思维上的惰性,无益于教学效果的提升。
3、 在师生的互动关系方面
在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中,教师被置于传授者的地位而显得过于主动,从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受控于教师。而学生则显得过于被动,一方面教学案例选取方面的不足无法引发学生的学习和主动参与的兴趣,另一方面教师的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确定化以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更谈不上什么创造性思维。三、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重构
(一)价值目标和教学功能。前已述及,传统案例教学偏重于人文素质的培养,而忽视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价值目标。与之相反的是,推行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注重法学教育的应用性,从而导致对个案分析的偏好,而缺乏对法学理论的系统把握,并忽视了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目标。基于上述的相关分析,我们主张一种综合的法律职业教育的价值目标,现代法学教育既要注重系统化的理论素质的培养,又要注重实践性的应用能力的训练,还要兼顾职业道德水准的完善和提高。因而,确立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基于上述价值目标的确立,具体到重构之后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中,就是要强化教学案例的引导和系统化和感化功能,将案例分析置于教学的中心地位。
1、现代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在教学模式中的引导功能。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导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对案件的讲述和评析,使学生置身于社会观的客观情境,基于各自不同利益取向而意图寻求足够的理论支持以证成其正当性,从而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与逻辑化知识体系相吻合。这种引导不仅是从实践到理论的引导,而且还是从切身利益到法律兴趣和知识价值的引导。
2、现代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在教学模式中的系统化功能。根据一般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必然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案例教学的系统化则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现代科学系统论所揭示的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的特征,⑦⑧案例教学的系统化主要应当体现在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和个案分析的系统化两个方面。
(1)、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克拉夫基认为,范例教学设计的教学内容始终包含着一种内在的逻辑,一种内部的概念结构。⑨所谓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是指,在充分考虑理论体系特征的基础上,将所有教学案例作一个整体规划,是其与体系化的的教学内容大体对应和贴近,并应当考虑到各个部分通过案例来承接和过渡,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这样就能有效地地克服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所呈现的分散性的缺陷,实现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2)、个案分析的系统化。基于学生智力水平、学习时间以及知识自身的理论品格,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往往呈现出易熟不易深、易懂不易悟的情状。法学世俗性和理论性的双重品格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个案分析中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能够有效地克服这一矛盾,从而到达最佳的教学效果。个案分析的系统性的运用,至少可以从两方面展开。首先,在具体分析某一案件时,注意从学生所熟知的知识点入手,渐及对较高和更高难度的问题步步推进,使学生在知识的表层与深层、低层与高层之间循序而进,从而达至贯通的效果。其次,在具体案件所涉主要法律制度时,尽可能向学生介绍相关方面的系统的法律规定,使学生能够触类旁通,并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
3、现代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在教学模式中的感化功能。实施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并担当相应的社会角色从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适用,通过教师对其观察立场的引导和矫正,使之能够理解自身身份的含义与职责,增强其道德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完善其主体人格素质。
通过案例教学的引导和系统化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达到阐释学理、提供知识、说明方法、体验思维、积累经验和培养能力的目的,并能够有效地克服英美案例教学的缺陷,辅之以适当的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有效地实现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
(二) 现代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式具体操作
根据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价值目标和教学功能,遵从案例教学模式的结构和内容体系,针对传统案例教学操作中的缺陷、师生互动关系的认识不足以及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并弥补英美教学模式之不足,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须在操作上加以改进:
1、 在教学案例的选取方面
(1)
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真实的案例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的思维能力。
(3)
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典型案例的复杂性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教学案例的浓缩性亦能使使师生在剔除了无效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展开教学。讲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和浓缩性,有助于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逐步实现教学目标。
2、 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
(1)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的自主分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
(2)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不应当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给付,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注意运用不同的分析防范对不同的分析结果进行证明和证伪。
3、在师生关系的处理上
由于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以案例分析为主体来构建的,因而在处理师生的关系时,严守案例教学模式中教师作用的基本原则,⑩注意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转而注重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自主的讨论和思考为主,老师的引导为辅,并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4、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清理。尽管我们充分了解并运用案例教学的功能,也在教学案例的选取和组织上顾及了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化,但是我们应当给与系统化的清理工作以足够的的关注。这是因为:(1)、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中的定位。对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缺乏宏观的把握。从而导致法学理论运用的错位和失范。(2)、对法的理念和价值的把握必须借助于对法学体系的整体观察和思考。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的理念和价值愈加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各种价值观的冲突及其平衡决不是某一具体制度的功能所能承载,因而各项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遗漏和补缺、凸显与隐含、放任与制约均有通过整体设计方可实现。因而,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把握不可或缺,如此方可领会法学博大精深的真谛。(3)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或有必要寻求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清理可以拾遗补缺,保证整个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5、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当代中国,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均面临正严峻的诚信危机。⑾加强法律共同体建设及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四、 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现实障碍
(一)、现行教学体制与观念的束缚。无论我们构建的现代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具有何等的合理性、可行性和优越性,但它却无法逃脱现行教学体制和观念的自然束缚。笔者的构建思维是如此,教学模式的具体操作和运用亦不能外。“耳提面命”传授教学观念的革新尚待时日,闭卷式的考试方式无法检测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不合理的课程设置人为地分割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法学学科的入学资格过低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维水平无法应对法学理论的学习等等。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成效的取得从而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端赖于教学体制的配套改革和教学观念的彻底解放,舍此则不可企及。
(二)、教师素质有待提高。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所提倡的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要求教师具备相当的素质。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除了应当具备准备和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指外,
更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贯通、融合能力,能够始终站在相关学科研究的前沿,并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另外,教师还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既能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学生发现的新问题,也能够对学生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加以客观科学的评判和引导
(三)、教学方法的理论探索不够深入
在当前的教学实践中,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显得过于陈旧和单一。一般采用历史检索法,⑿即从案件事实出发,注意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它们之间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一一作出法律评判,然后逐步推导各个不同法律评判之间的法律效力,直至最后一层法律关系的效力。这种案例分析法显得比较复杂,并且容易导致各种法律观的混淆。能否在案例分析的方法上有所创新,不仅关系到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及教学效果的期待,而且与现实生活的法律事务操作也是密切相关的。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基础理论”,⒀在这一方面作出了有益而且富有成效的尝试,无疑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另外,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操作方法能否格式化和书本化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目前已有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作出了谨慎的尝试,⒁然其成效则有待实践的和时间的检验,但我们寄以厚望。

注解:
①周宏:《教学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第197页。
②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析》(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1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298页。
④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⑤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⑥卡佩里蒂等:《意大利法律制度》,1967年,第89页,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55页。 ⑦常绍舜:《系统科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2页。
⑧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186页。
⑨周宏:《教学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第197页
⑩周宏:《教学模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第24页
⑾刘武俊:《解构中国语境中的律师角色》载《书屋》,2003年第3期第59-63页
⑿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6页。
⒀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6页。
⒁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利明主编之《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马俊驹主编之《民法案例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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