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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应是“资源公有制”

 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改革越深入,其难度就越大。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自始至终均涉及到所有制问题,迫切需要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有所突破。资源所有制的提出是个有益的尝试,将促进改革向纵深化发展。
  
  中国已存在“资源公有制”
  
  资源所有制就是资源归谁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属关系,资源公有制就是资源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资源私有制就是资源归社会成员个人分别所有。根据资源公有制的定义,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一出生就拥有一份公共的资源,这份资源甚至是超越时空和国界的资源,使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有一个共同的起点。
  
  资源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资源的所有权。每个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可从国家获得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同时有合理开发、正确使用、依法保护的义务。社会成员利用资源和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个人和法人利用资源都应该是有偿的,国家主要通过征收与资源使用相关的资源使用费、矿产资源税、所得税、产品增值税、销售税、关税、遗产税等,来体现对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征收税费,把资源在各种财富中的贡献份额收归国有,用于社会。
  
  根据资源公有制的定义,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已经超出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而应该是广义的、需要市场配置的资源,生产资料只是资源的组成部分。我们所要坚持的公有制应该是资源公有制,而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与中国所有制的现状是相符的。在中国,自然资源实质上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社会资源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其中的人力资源和精神财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等,实际上已经归国家所有。资源公有制的存在已经是中国的社会现实,我们需要的是去正视它,去坚持它,并利用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资源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关系是:社会全体成员对共同拥有的资源具有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利,这种权利贯穿和体现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这里所说的资源公有制,强调的是资源的归属及其在经济上的实现。
  
  在中国应坚持资源公有制为主、资源私有制为辅。资源所有制体现了资源的产权关系,提供了配置资源的基础。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资源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由国家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在宏观上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持人们生活和生产的资源归社会成员个人所有,在微观上有利于资源的珍惜、保护和开发。
  
  实行资源公有制为主体促进改革纵深发展
  
  中国正在进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敏感的所有制问题。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元化,在如何公有方面有了突破。资源所有制的提出则对所有制的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是对所有制理论的创新。
  
  通过实行资源公有制为主体,资源私有制为辅的资源所有制,能够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重新树立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为政府职能重新划分、国家财政税收管理、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利于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认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发展中国同其他国家的相互关系,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坚持资源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实现的过程,基本上促成了资源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的实现。建国后,通过土地革命、合作化运动、对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基本上奠定了资源公有制的基础。但由于在术语上使用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使资源的概念没有占到应有的地位,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全体社会成员没有树立起资源拥有者的意识,国家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真正担当起资源拥有者代表的职责,影响了资源的开发、使用和保护工作,也使公有制陷入了误区,使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化。但是,这些并不影响资源公有制已基本上占据主体地位的事实。
  
  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有经济的相对萎缩,再加上企业改制的发展趋势,生产资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受到了严峻的威胁,经济体制改革受到了很大的制约。而根据资源公有制理论,资源是“资财之源”,国家是公有资源所有者的代表,社会成员和法人是自有资源的拥有者和公有资源的使用者。实行资源公有制,公有的资源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法人也拥有一定的私有资源,但这只是总资源的组成部分。所以说,无论全国资源的形态和分布如何,也不影响资源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在中国,由于公有制的基础牢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归国家所有,所以国有资源总量超过其他资源的总量,国有资源在总资源中的比重总占大头,资源公有制必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必然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资源公有制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作为资源拥有者和使用者的各种法人和个人,有保护资源的义务,也有使用资源的权力。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应该是更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使资源增值,使自身有效益。从资源的角度看,生产经营活动是利用自有资源和使用公有资源的过程,各类企业内部以固定资产为主的内部设施是资源,购买的原材料和消耗的能源等外部条件也是资源,资源的使用者要向所有者交纳使用资源的税费,支付的劳动报酬可视为人力资源的使用费。因此,各类企业在资源面前是平等的,资源在企业间的流动是正常的,各类企业形式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和使用资源的多少,不影响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各类企业和个人使用资源的多少,一个地区甚至是全国各类企业的数量和比例,也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就目前中国企业现状来看,对含有国有股份和国有独资的企业,国家是以部分或全部出资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聘用和重大决策。企业以独立法人的资格和市场经济主体的身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国家以从企业定期分红和缴税的方式,来体现其最终所有权,这是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的主要差别。实际上,除了国家对国有和含国有股份的企业有投入有分红这一点外,各种形式的企业,均为公有资源的使用者,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 国家主要职责转变有利于资源保值和增值
  
  资源公有制的提出突破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思维定势的束缚,有利于重新定位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和行为,有利于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由国家代表社会成员对公有资源行使所有权后,国家与社会法人和社会成员的关系,变成了公有资源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变成了私有资源保护者与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的主要职责变成了对资源的积极开发、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以便使资源得到保值和增值,以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根据资源状况、社会需求和发展战略,对具体形态的资源实行不同形式的有偿使用,对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直接造福于社会的企业,也可给予各种优惠直至无偿使用。这种资源导向型的政府行为更有利于政企分开,实行小政府大社会;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国家通过征税收费体现对资源的所有权
  
  资源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资源的所有权。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法人可从国家获得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同时有合理开发、正确使用、依法保护的义务。社会成员和社会法人利用资源和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个人和法人使用公有资源都应该是有偿的,保护私有资源也是有偿的,国家主要通过征收资源税(资源使用费)、所得税、产品增值税、销售税、遗产税等,来体现对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征收税费,把保护私有资源和使用公有资源在所创财富中的贡献份额收归国有,用于社会,并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由此看来,国有资产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广义的资源才是真正的国有资产。国家利用公共财政对外投资形成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只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绝不是公有制经济的全貌。
  
  政府每年以资源管理机构身份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产年度增值的体现,应该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一般而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国家防务、科学教育、社会福利、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还有涉及国计民生行业的投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利用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查,对政府的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以便使税费取之有道,钱财用之于民。
  
  实行资源所有制,有利于各种形式的企业和经济成分的发展。


本文关键词:思想者园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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