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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提法的演变

1979年以后,我国政府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的事宜。此后,明确提出了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同国家、集体一起上的办法,解决当时存在严重失业的问题。
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个体经济“一般是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
198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对私营经济要采取“看一看”的方针。同年,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同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系统阐述了政府在现阶段对发展个体经济的基本指导方针:“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
1987年初,国家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对私营企业也应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同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第一次公开明确地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和发展,提出了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方针。在此之前,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态度是既不公开鼓励、提倡,也不公开禁止、取缔,顺其自然。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年,我国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重要讲话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转折点,是个体私营经济高速发展的启动点。
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来源: 时事资料手册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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