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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业补贴问题探析

  (联合论坛·北京)一、保护价与直接补贴可以兼容   现行的粮食保护价政策通过流通领域间接补贴农民,补贴效率很低,已形成各方共识,大多数人都主张采用效率更高的直接补贴政策。对保护价与直接补贴的定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取消保护价,以直接补贴取而代之;另一种是两者并用,前一种观点似乎赞同者更多。但是,根据对美国、欧盟、墨西哥等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国农业补贴的国际经验研究表明,只要一国财力许可,一般都采取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并用策略,只需要调整价格支持的方式和两种补贴的资金比例即可。因为保护价属于黄箱补贴政策,能够直接、快速、明显地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被保护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能适当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在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的今天,许多成员都不愿主动放弃价格支持等黄箱补贴措施,尤其是美国还加强了保护价补贴措施。而与产量不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政策,只能保护农民的收入,却不能维持政府期望的某种农产品的适当产量和保护该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因此,尽管我国目前大多数人对现行粮食保护价政策提出了批评,但并不意味着价格支持政策本身已经过时,只能说明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执行方式过时了,急需调整保护价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新型保护价与直接收入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既保护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适当增加农民收入。   二、补贴办法的具体探索   目前探索直接补贴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按面积补贴和按交售量补贴。前一种模式以安徽省为代表。主要办法是按近3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对县的补贴总额,按全县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贴标准,再按近3年全县年均保护价收购面积与全县计税农田面积测算出亩均商品粮常数,最后按农户承包耕地的计税面积将补贴核定到户,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支付。计算公式为:农户补贴额=全县亩均商品粮常数×全县价差×农户计税农田面积。该模式与当前的粮食产量和销售渠道无关,只与历史上的保护价粮食收购量有关,补贴总额是固定的,对生产没有扭曲作用,故属于绿箱补贴政策。   后一种模式以湖北省为代表,还有湖南、河南和浙江省也进行了类似试点。以湖北为例,主要做法是:按1998-2000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或以前的全县粮食定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对县的补贴总额,再按农户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销定单(或以前的定购任务)核定各户应得补贴额。补贴以价外加价的形式,由国有粮食企业在按订单收购农民粮食时直接结算给农户。该模式的补贴总额和补贴产量是按基期确定的,固定不变,而且农户补贴额的上限也由产销合同固定,但实际补贴额可能取决于实际交售量。这虽然有利于稳定粮食产量,但维护了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利于引进竞争机制,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由于该模式补贴的产量和金额是固定的,尽管对当年合同内粮食生产有一些影响,但影响有限,故该类直接补贴可能类似蓝箱补贴政策。相比而言,其复杂程度远远低于欧盟蓝箱补贴政策模式。其实挪威、冰岛和斯洛伐克也都在实行蓝箱政策,但都与欧盟模式有较大差异,表明蓝箱补贴政策并非只有欧盟模式一种。蓝箱政策的实施既可简便,也可复杂。这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生产模式和政策结构。   上述两种试点的补贴模式都属于固定直接收入补贴,与价格不挂钩,存在着补贴不足或补贴过度问题。当市场价格过低时,少量的定额直接收入补贴可能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成本损失;当市场价格过高时,仍然要对农民补贴,缺乏财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造成过度补贴。因此,作为替代部分价格支持的暂时的、过渡性的直接收入补贴,不能独立使用,需要与恰当的价格支持政策相配套。   至于按面积补贴模式中反映出的计税农田面积小于实际耕地面积,要求按实际耕地面积进行补贴的建议站不住脚,而且也不可行。因为该模式的补贴资金实际上来自于农业税,而且也以抵扣农业税的方式支付。只有按计税面积补贴,农民以往交税越多,对国家贡献越大,今后才能所得补贴也越多,这实际上是国家对农民以往税收贡献的部分返还。补贴与纳税挂钩,不仅较为公平,而且有利于鼓励农民诚实申报纳税面积,培养良好的纳税习惯。相反,如果对未纳税的部分耕地面积补贴,相当于让已纳税农民向未纳税农民补贴,既不公平,又鼓励农民瞒报纳税面积,孳生偷漏税的侥幸心理。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面对千家万户的小农户,直接收入补贴的发放成本高,难度大,似乎不大可行。也许,当能用农业税抵扣直接收入补贴时,政府还有动力搞直接补贴;一旦农业税收被减免,无税可抵时,政府推行直接收入补贴的动力或许会减弱甚至消失。应当指出,任何政策行动都离不开执行费用,推行直接收入补贴政策,花费适当的政策运行费用,当属正常。只是要努力探索高效率的发放办法,则可尽量降低发放成本,并提高直接补贴的效率。   三、政策建议   一是转变观念,认清农业补贴背后的利益集团竞争关系。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国际竞争加剧,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决定了我们不仅要树立工农业平行发展的观念,还要适当提前工业反哺农业的时间。当前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已不是"少数人补贴多数人",而是"多数人补贴少数人"。   二是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彻底破解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改革难题。如果仅仅围绕如何将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转化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这是存量式改革,阻力很大。因此,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除了正常的农业投入外,还要增拨一笔粮食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填补粮食亏损挂帐和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冗员问题;或拍卖一部分不重要的粮库,既可弥补改革专项资金的不足又可壮大民营粮食企业的经营实力。   三是改革保护价政策,同步实行直接收入补贴。在粮食主产区,将用于支持保护价收购的粮食风险基金,拿出1/3到50%,参照面积补贴法直接补贴农民收入。但直接补贴不能无限期发放,需要根据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和粮食市场变化周期,明文规定有效时间(比如5年)。这样,一旦终止此项补贴时,避免农民因养成了依赖政府的习惯心理,而对政府不满甚至孳生事端。另外2/3到50%仍然实行价格支持政策,政府确定保护价,一定5年不变。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对不足的差价部分给予补贴;相反,则不予补贴。市场价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季节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主产区粮食批发市场行情监测结果予以公布。可由多家有资质的大型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按市场价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部分,政府按照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由农民依据产销合同与法定的销售单据,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网点、乡财政所或税务所领取现金或抵扣农业税。上述办法可在吉林、安徽、河南和湖北等地的2-3个粮食主产县加紧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具体措施后再行推广。(20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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