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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在腐败预防环节新机构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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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日前正式宣告成立,成为直属国务院的副部级行政机关,刚履新的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首任局长。

这意味着在大规模办理腐败案件之后,高层已将反腐重心悄然前移,力图通过教育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在源头上防治腐败。多位反腐专家预测,预防腐败局将主要研究体制机制问题,并对腐败比较严重的部门进行分领域重点研究;虽然没有具体办案的权力,但有制定政策和监督等权限。也就是说,推动制度进步,以确保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将是预防腐败局未来工作的重点。

预防为主,防打并重,已经被证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办法,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自然让人们寄予厚望。预防腐败局能否在腐败的“预防”环节,完成一个个制度破冰之旅,既是预防腐败能否取得重大成效的关键,也是社会上历年来关注的焦点。这些“预防”腐败的环节,在我们看来,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呼声甚高的公务员“阳光财产法案”和公共财政的透明度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该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公职人员资产非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犯罪,但一方面,我国对该罪行的量刑幅度明显过轻,导致一些腐败官员以此作为逃避和减轻处罚的“避风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对这方面的查处也不够有力。

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些公私不分的灰色、模糊地带,能否在罪与非罪上给出明确、清晰的界定?比如逢年过节和公务员喜丧等其他往来中,收受贵重礼品,是否应作为腐败行为加以定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的规定倒也清晰,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担当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但我们国内的法律还没能如此要求。

再如住房超标、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法律性质界定?我们目前对公款旅游是否属于犯罪,仍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公职人员为其本人的利益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的利益,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其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显然,我们的法律还有改进之处。

还有,公务员的任职审计制度,能否通过法定的制度固定下来?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公众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有关腐败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能否得到制度性的尊重、促进和保护?应该说,在信息不对称的常态社会里,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能否有效地参与到反腐败工作中来,媒体等“社会公众的眼睛”能否始终睁开,都直接关系到反腐败的效果乃至成败。

总地来看,预防的本质是“防微杜渐”,如果做好腐败的预防环节,能大大降低社会成本。当前诸多腐败案件的发现,等到要查处时往往已经积重难返。其中原因,并非之前的腐败行为不被公众或反腐败机构发现和掌握,而是“不以恶小而为恶”,导致因小积大,不仅使反腐败的成本大大增加,也彻底毁了官员个人的名誉、自由甚至性命。因此,在“预防”腐败环节,做好制度建设,影响深远。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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