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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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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所以,我们在对这一模块进行评价时,应根据高中新课程方案对评价的要求和政治选修模块课程的特点,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一模块的评价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定量评价中以百分制记分为主;在质性评价中则以等级记分,模块总评成绩则是定量与定性的有机整合。
  模块学分认定评价具体方案:
一、评价目标:
  1.再认或再现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理解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掌握这 些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3.分析、比较和解释有关生活中的有关法律现象。
  4.观察学生在现代生活中应有的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态度,应有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情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5.综合认识和评价有关法律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二、评价方式
  模块总评成绩通过“过程性评价”与“模块终结性考试”二者进行综合评价。
  (一).根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一模块的知识特点及要求,过程性评价的项目可灵活多样,测验的时间、地点、内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不应有统一的模式,但要概括为相对固定的几个指标,如:
  1.课堂表现(根据学生平时在课堂的表现作出的一个总体性评价)
  2.口试(如口述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辩论等,可单独或分组进行)
  3.小型课题研究(如写法理小论文、进行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等,可单独或分组进行)
  (二)、模块终结性考试采取笔试,全班同学同时进行。
二者整合评价表格如下:


  指标(2):口试
  说明:可以是其它评价项目。主要是对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品质的一种锻炼,同时考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例:①引用正反两方面案例,比较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针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案例,模拟一场法庭辩论。
  ②创设有关案情的情境,推选几位同学,试写一份控告或投诉书,演示投诉和诉讼程序,并在全班进行评议。


  案情简介:1997年4月,被告赵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就与原告李某商量借款5万元,赵某在拿到钱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直到2004年5月才向赵某催要借款,被告以自己无钱偿还为由未归还借款,2004年6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双方对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较大分歧。
  形式与要求:分组进行,利用所学“诉讼时效”有关知识或查阅相关资料,在下次上课时,各组派一名代表来口述本组成果。每组口述有规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本组成员可作相应的知识补充。
  学生的成果在知识点上大致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借据出具后,债权人在7年内未实现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发复(1994)3号批复,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参照该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从出具借据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责任,债权人在7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亦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借据出具之日,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而未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债权人在未明确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前,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的侵犯。本案中原告在7年内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表示原告对被告借款8年是认可的,该笔借款的履行期限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此时的权利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未受到侵害,因此从借据出具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次,本案中原告是以借据作为主要证据来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诉讼时效的计算是独立的,而最高院的批复确认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以该欠款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以该批复来适用本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第三,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充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的原被告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选择在7年后才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因此直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才开始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评:第一种回答,只是对书本知识作了较层面的理解。第二种回答虽然回答正确,但没有进行相关的法理说明。第三种回答不仅回答正确,而且分析透彻。老师可参考上述几个评价项目给各组进行综合评分。
  指标(3):课题研究
  说明:主要是对学生研究性学习的一种锻炼,在课本上基本上没有答案,但却是现今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考查学生对法理知识的了解、深入、拓宽与运用。评价时,可以是老师评与小组互评相结合方式,使评分更客观。
  例如:①分析几例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物业管理、邻里关系、雇主与雇员关系等,参照有关法规,做出自己的裁定。
     ②调查、收集当前青年恋爱和婚姻的行为观念,对照相关法规,对其观点和行为进行评估。


  案例简介: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形式与要求:分组进行,查阅相关资料,然后以论文的形式总结本组的观点。
  说明:老师在对各组所总结的观点进行评价前,应查阅相关资料并在此课题结束时作总结性发言,让学生对此知识进一步明确与开阔。
  老师可结合以下知识点和其它评价项目对学生成果作出综合评价。
  知识点: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允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对此,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中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公司单方要求业主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果汪先生接受也就罢了,但在汪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以交房作为砝码,要求汪先生接受先全年交费的条件,就有点强买强卖的味道了。
  知识拓展:
  律师提示: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这项规定体现了几点内容:第一是确认了开发商在业委会成立以前,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性;其二是确认了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其三是要求购房人应当尊重开发商的选择;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的楼盘,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订立,作为买卖合同订立的一个附加条件。
  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对你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是否能够接受,如果购房人不能接受,那么有可能连买卖合同也不签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数项目属于期房预售,开发商在销售时,对于许多物业服务的设施、设备还无法确定,如果是自行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能连公司还没有注册,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也难以拿出“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供购房人参考。这样,“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签订,还是要放在交房时,至少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那么,像汪先生这样的纠纷仍然没有杜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是无法真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提供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那么这些协议就构成了买卖合同的附件,则要认真地阅读一下,一旦签了字,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了。当然,如果像汪先生遇到的那样,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甚至在入住时,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并以此作为房产交付的条件,您则可以按前述的内容,据理力争。不过,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如何做,您都应该将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正利用。
  (二)终结性评价:(指标4)
  1.说明:采用笔试,全班同学同时进行。
  2.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满分100分。试卷包括Ⅰ卷和Ⅱ两卷,Ⅰ卷为选择题(在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Ⅱ卷为非选择题。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非选择题部分没有设置如必修模块的简答题和辨析题记忆成份多的题型,而设置两个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分析题作为开放性试题来考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3.试卷题型的比例和数量:选择题约为50%,25题;案例分析题约为50%,2题。
  4.以下用例题说明各类试题的难度控制的大致标准:
(一)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每题2分共50分)
  以下情况中,哪项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为广告、刊物封面;
  2)在报纸上发布通缉令而使用被通缉人的肖像
  3)为了寻找失踪人,在报刊等媒体上刊登下落不明者的照片
  4)将劳动模范的照片列入光荣榜橱窗宣传。
正确答案为A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2题共50分)
  请分析以下案例,用所学的有关法律知识回答并进行相关的法理说明。
  案例1.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2001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90年,2001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2002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2003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参考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分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1分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1分  
(4)遗嘱有效。1分  
(5)不可。1分   
  [法理说明]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4分)  
(2)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4分)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4分)  
(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4分)  
(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4分)  
  评分标准: 
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此题主要是考查学生对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掌握和运用,有一定的难度。第二问进行法理说明每小题设分为满分4分,具体评分标准可参考如下:
4分:能正确回答并能作详细的法理说明。
3分:能正确回答但有一到两处法理说明不是很正确或详细。
2分:回答三个或三到五个错误,相关法理说明也错误。
1分:回答不对,解释不着边际
  案例2:略。
  模块总评成绩结果的解释和利用:
  测验结果用等级记分。采用先按原始总分划分分数段,再根据分数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见下表:


测验结果可以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方面可以作为判断能否进入下一模块学习的依据;另一方面是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若模块总评成绩为D的,必须要补考;补考仍为D的,必须重修这一模块课程



【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主持或参与10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80多篇教学论文发表于省级以上期刊,120多篇文章发表于教辅类报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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